司法亮剑虚假诉讼形成诚信合力

2016-07-26 11:28:00 来源:中国法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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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近日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6月28日《法制日报》)。

  虚假诉讼包括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形,其核心就是当事人钻了“法律空子”,实现其非正当的目的,这些诉讼行为虽然表面上都有诉讼的合法形式,但是缺乏司法正义的内涵。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利益,干扰审判秩序,动摇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让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置疑,与当前倡导的建设诚信社会目标直接相违背。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形成社会诚信建设合力的现实所需。

  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多方出击,从立法,执法和社会各个角度予以防范和打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合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要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责任追究的缺位,是虚假诉讼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完善关于追究虚假诉讼责任的相关法律,如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扩大“伪证罪”的适用范围,使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能够以伪证罪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在“妨害司法罪”中增设“民事虚假诉讼罪”,建立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对怠于履行相关义务的法院承办人员制定相关惩戒措施,增加司法人员责任心。

  二要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民事救济机制。建立虚假诉讼受害人民事救济机制,第三人如果发现司法处理结果侵害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是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一种重要手段。同时,应建立健全财产救济制度,可以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单独设立虚假诉讼财产救济规定和措施,为受害单位和个人挽回因虚假诉讼而遭受的巨大损失。

责任编辑: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