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功利”

2018-05-30 14:03: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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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追求公平,而同样行为产生同样法律后果,法律不因人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是公平的重要内容;功利主义则以利益作为考量的出发点,在利益最大化追求下,“看人下菜碟”难以避免。这样看,法治和功利主义追求的价值不同,二者是矛盾的。法治社会能否容纳功利?如果答案是肯定,那么,多大限度的容纳是正当的?

  让我思考这些的引子,是日本羽毛球运动员桃田贤斗的经历。5月27日,中国男子羽毛球队3∶1战胜日本队,时隔六年重夺汤姆斯杯。不过,整个汤杯,就个人表现而言,作为日本第一单打的桃田贤斗是最出色的:保持全胜;半决赛和决赛,世界排名第一的丹麦选手安塞龙和里约奥运会冠军中国选手谌龙都被他吊打。

  如果不是2016年4月参赌事件被曝光,当时世界排名第二的他本有希望在里约奥运会争金夺银。但日本羽协的禁赛,让他失去参加奥运会的机会。看了桃田在汤姆斯杯上的表现,一位熟人很是为他“抱不平”:“日本羽协也真是死心眼。即便要处罚,也等他打完奥运会呀!”在奥运会上摘金夺银是大事,其他事可以适当“让路”,这是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

  对于桃田被禁赛,我们来看看日本羽球协会专务理事钱谷当时是怎么说的:“桃田是一名非常有潜力的运动员,一个羽毛球天才,他本有希望帮助日本拿到奥运史上第一枚男单金牌。很遗憾,他出入了赌博场所……在我们看来,违法,就意味着出局。”究竟是“违法即出局”好,还是暂时“放他一马”,让他在奥运会上“戴罪立功”好,不同社会、不同人,判断不一样。这只是观念不同,无所谓优劣。

  在法治领域,也时常面对功利的考量。“功利”不是一个贬义词。在立法环节,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法条,都是从社会利益出发制定的,这样看,法律本身就是“功利”的。而在执法环节,绝对“一碗水端平”很难实现,毕竟执法者不是机器,而法之外还有个“情”。一些时候,为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度倾斜,法治并不绝对排斥。

  不过,将功利纳入法治考量范畴,也有一些限定条件,毕竟,功利考量对公平的伤害,是现实存在的。首先,功利应是国家功利、社会功利,而非部门、单位,甚至个人功利。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给企业在门口挂上“重点保护”的牌子。这些企业是当地纳税大户,挂牌子是从当地功利角度做的考量。这样的考量下,少数地方对企业环境污染、制假售假等问题视而不见。这几年,这种牌子不挂了,因为人们都明白了,平等保护才是最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功利考量,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十多年前发生过一个科学家杀妻案件,审判期间多人为其求情,理由之一是他是纺织专家,拥有多项科研成果,留他一命对国家科研有利。最终,法院还是判处其死刑。虽然求情者的呼吁未得到法院回应,但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是“合法”刑罚,法律限度内的呼吁是正当的。

  也有不那么正当的诉求。常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律师把自己代理的案件发上来,有时被告人拥有企业家、科学家等“特殊身份”。有些律师论证案件有问题,不是从事实、法律去分析,而是从利害关系角度,讲一旦对其委托人定罪,对科研工作、对企业带来的“伤害”。伤害可能是事实,但能因此对其犯罪“网开一面”吗?他们的诉求不正当,也不可能得到支持,但这种似乎站在社会利益角度所做的考量,有一定迷惑性,会对公众产生一定误导。

  法治并不完全排斥功利,但其不当介入对法治可能造成的损害,也需要警惕。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