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开发商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标准,53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集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并当庭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53名原告支付违约金。
2015年起,王某等53名购房者先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3米。房屋交付后,业主们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仅2.9米,低于合同约定3米,业主遂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开发商则以合同约定层高为3米系工作人员笔误且政府部门的规划设计为2.9米,其交付的房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为由拒绝赔偿,业主遂诉至本院要求按诉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明知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层高设计为2.9米,却在与各原告签订合同时将房屋层高约定为3米,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层高不足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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