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刘晓敬
刘晓敬
2009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现执业于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一直与媒体合作,以案说法,获得观众认可。被济南电视台《直通12345》聘任为特约督办员、济南电视台《有话好好说》外景调解员。多次担任济南电视台《都市新女报》、山东电视台《第一家》等栏目的点评嘉宾。擅长处理房产、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处理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拟订合同、订立遗嘱、企业风险防范等非诉业务,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
案例: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当地派出所举报称,江某在一出租房内嫖娼。民警接报后调查发现,报案人梁某是被调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与涉事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坚决否认自己嫖娼,坚称与女子刘某仅是合租关系。
据妻子梁某介绍,自2010年4月开始,她便发现丈夫江某与女子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夫妻失和、感情恶化。自2010年底开始夫妻分居,随后丈夫江某与单身女子刘某同住一个出租屋,并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两年多。
丈夫江某则表示,由于和妻子梁某感情不和,于2010年年中,先搬到工厂宿舍居住,后与单身女子刘某一起合租了房子,房子为一室一厅,刘某住房间江某住客厅。并称两人仅是普通朋友关系,房子租金也是由两人共同承担。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他女子共同租住 一个一室一厅的出租屋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夫妻感情带来伤害、破坏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江某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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