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李金龙
擅长领域: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其他
工作语言:
中、英文
学习与培训:
2009年9月——2012年6月,山东政法学院 法律事务
2010年9月——2013年6月,山东大学 新闻学
执业经历及从业资格:
2014年9月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
2014年10月——2015年7月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 2016年10月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16年10月—— 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能力评价:
拥有良好的法学功底,精通各类法律文书写作,尤其擅长处理婚姻、继承、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联系方式:
手机:15866604170
重病订立遗嘱的效力
案件事实:王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收养一女李小某。2006年,王某与李某以房改购房方式取得 A房产。2012年4月李某因病住院,2012年5月8日李某委托律师订立代书遗嘱,自愿将A房产中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在去世后由王某继承。2012年6月3日李某去世,2015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A房产,判令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庭审中,王某提交了被继承人李某书写的代书遗嘱,并申请代书人及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继承人李某订立的遗嘱真实有效。李小某作为被告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效力,认为立遗嘱时李某已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其意识表示已不清楚,没有能力表达自己真实意思,遗嘱无效,并申请法院调取了李某的住院病例。二次开庭中,双方对李某的病例进行了质证,王某代理人认为李某所患病症为肾衰竭,不是脑部患病,并不影响其语言表达及意识表示,且病历中并未记载有李某意识不清的表述。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A房产中李某的财产份额由王某个人继承。
荣凯解答: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形式对房产进行了处理。虽然李小某认为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病例中也未显示代书遗嘱形成时间被继承人存在神志不清的记载,同时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及见证人均出庭对遗嘱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说明,能够充分证明代书遗嘱内容应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另外,并非患病或住院的人订立的遗嘱就存在重大瑕疵或是无效情形,而是应考虑到其所患病症是否足以影响到神志和意识表示,并考虑到遗嘱形成时间是否存在立遗嘱人神志不清的情形,老年人如有订立遗嘱意愿,最好在身体状态良好时办理,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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