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

2018-11-15 15: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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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15日讯 理念变革才能引领创新发展。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对检察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实现整体转型升级的客观需要。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加强统筹谋划、谋篇布局,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理念,首先要从根本上扭转“重刑轻民”观念。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把更多精力、更强力量投放在反贪反渎和刑事检察工作上,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刑事检察一家独大。必须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特别是,反贪反渎转隶等检察职能调整,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扭转“重刑轻民”观念,充分认识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做优刑事检察的同时,切实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

  树立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要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突出专业化建设,切实解决“重刑轻民”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和最高检部署推进机构改革,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加大对民事检察工作的保障力度。当然,必须认识到,“平衡”并不是数量机构的绝对一致,更是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等的平衡。各级检察机关在做优刑事检察的同时,要拿出更多精力聚焦民事检察队伍政治和业务建设,切实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要着力提高民事检察队伍素质能力,完善队伍知识结构,吸纳民商事法律高层次、专家型人才。要着力加强基层民事检察力量,提升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充分挖掘民事检察在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潜力。

  理念一新天地宽。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贯彻民事检察专项报告审议意见为契机,把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落到实处,从组织领导、理念更新、工作部署、机构建设、力量配备等方面,将民事检察监督做得更实、富有成效,努力为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