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加罂粟 判刑又赔偿

2019-03-28 13:28: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3月12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市中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向某因在销售的香料中添加罂粟壳获刑十个月,并支付赔偿金10万余元。

  向某在乐山经营一家“天官调味品”店铺。自2016年开始,他从成都一微信名为“波波”的男子处购买罂粟壳,用一台小型打磨机进行打磨,加工成粉末添加到香料中,销售给火锅店使用。据向某交代,他销售给火锅店含有罂粟壳的香料总计销售金额为10080元。

  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向某经营的“天官调味品”店铺火锅香料(粉末)和火锅香料(半成品)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等成分。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某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市中区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当庭宣判,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其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向市民道歉;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800元。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