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不应诉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一起合同纠纷,安徽省金寨县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被告上法庭,但这家公司在一审中既未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虽支持了该公司部分上诉请求,但宣判时以逾期举证为由,作出了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今天,淮南中院已收到该公司主动缴纳的罚款。
2016年9月,家住安徽省凤台县的郭先生与金寨县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该公司购买“富硒破壁孢子粉”100盒,总计价款1.6万元。但产品包装标明的生产商为上海某公司,且无生产许可证号,无生产日期。郭先生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为由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1.6万元外,还要求十倍赔偿16万元。该公司在一审中既未提交相关证据,亦未出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使用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原材料加工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表明该产品不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一审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1.6万元,支付十倍赔偿金16万元。
宣判后,这家生物科技公司不服,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认为郭某不属于消费者,而涉案产品是自产自销的食品,不适用十倍赔偿规则,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生物科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虽超出举证期限,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予以采纳。结合该案证据、双方的交易形式以及案涉产品的数量等考虑,可以认定郭某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购买产品,因此一审适用十倍赔偿规则不当。终审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将十倍赔偿16万元改判为赔偿损失3000元。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公司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罚款5万元。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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