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
鲁网11月11日讯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内容,证据的真实性来自于源头的侦查取证,来自于中途的存储及移交流转。无论是在源头,还是在中途,证据都有被篡改的可能性,这不仅仅是检察工作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主体被困扰的问题。如何保障证据在源头、中端以及后端的真实性?区块链技术在对证据上链后可以担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中互相“信任”的问题,以其“真实性担保”和“上链不被篡改”的技术特性为此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契机。
司法机关在不断探索将新技术手段运用于取证、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传统类型的案件(如杀人抢劫等刑事案件、自然人借贷等民事案件)会将电子数据作为主要的证据之一(如公共摄像头的视频、支付宝转账记录),新类型案件(计算机网络、金融领域、数控制造领域),更是必然要依托电子数据证据才有可能查清事实。可以说,如果不掌握数据,案件办理是无法顺利进行的。
基于传统的证据理论,往往通过事后的“调查取证”还原出案件真相。这种方式存在证据被篡改和存在伪证的客观风险。“事后取证”要确保证据在取得、保存、流转过程中的真实性,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性规定。随着信息技术运用程度不断提升,我们可以转变对待法律证据的观念——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
所谓“同步存证”,就是在客观事实发生时,运用信息化术手段同步将其记录为电子数据,实现实时的大数据、全数据、细数据记录。城市监控摄像头就是这种机理的最佳例证。对“同步存证”来说,用什么来确保证据的产生、存储、调取过程中的真实性呢?
固然可以依靠法律规范来构筑细致入微的真实性堡垒,但操作者如何低成本、便捷地向其他人证明?答案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集成了密码学、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等信息技术的技术应用模型,核心特点是上链后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运用区块链技术,我们可以进行“零知识证明”,即在不向验证者提供任何有用信息的情况下,使验证者能够相信某个论断是正确的。运用这项技术,进行同步存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在不泄露所存数据实体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证据的真实性。在每个节点都保存一份完整的区块链数据,互为校验,实现数据一致性、可用性、容错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要想让区块链模式真正发挥作用,需要连接比特世界与原子世界之间的桥梁。可以设想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如果整个诉讼过程都可以建立一个区块链体系。所有希望证明其同步存证的数据的真实性,并希望将来在司法过程中被认定为证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终端,都可以加入节点。对于这些终端上的数据,它们在产生的同时就会存储,在存储的同时会生成哈希值(数据指纹),并将哈希值周期性地上传到区块链之上,这样的举动就意味着,坚实可靠的信息技术已为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做了背书。
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未来,在诉讼的区块链体系中,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同步存证,可以有效降低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成本。例如:①对于刑事诉讼活动,辩护律师可不再质疑执法记录仪的片段被断章取义,因为来自链上的监督是持续性的。②对于民事诉讼活动,原被告双方矛盾证据互有伯仲,法官难以决断的情形将会大幅度减少,可以推定有链上身份的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③对于行政诉讼活动,庞杂的行政法规、政府职权责任清单上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④对于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特别是环境类案件,将卫星遥感数据纳入同步存证的范畴,我们已有尝试,设在湖北的“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检察区块链联合实验室”在过去的一年间为全国数十件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关键性证据。⑤对于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运用区块链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法律监督,可以让被监督对象在合法状况下免受打扰,又较好地保护被监督对象的隐私。
不过,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区块链的技术底层还并不完善,很多基础理论问题还没有突破。因此,我们还无法窥探到未来区块链在司法场景应用的全貌。但是,区块链模式的核心,在于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对以证据为中心的各类诉讼工作和覆盖诉讼全流程的检察监督事业具有重要价值。
记者: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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