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经过必然留痕”

2018-10-25 10:14: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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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0月25日讯 办案检察官对涉案金额进行反复核算

  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逃跑时将相关犯罪证据销毁或遗弃,妄图逃避法律制裁。办案检察官层层剥丝抽茧,最终查清犯罪事实。日前,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德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连开5家公司实施集资诈骗

  被告人刘德清原是一个小有名气的企业家,后欠下巨额债务。为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钱财,与魏荣(在逃)等人共谋,于2015年7月开始,以曹某的名义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安徽奥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骨公司)、安徽省同人九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安排其亲属或同乡岳贤琳、杨程、刘强、刘利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人员。

  刘德清以上述公司为依托,化名“刘德”,将自己包装为“刘主席”,以购买一份保健品即可成为会员,一个月回本、105天翻倍等高额返利为诱饵,采取在高档酒店召开推介会、答谢会等形式开展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集资。为减少向被害人实际支付的现金返利,刘德清又于2015年11月想出了积分商城的办法,诱导被害人将返利转化为积分,减少现金的提取。

  2016年3月7日凌晨,眼见骗局无法维持,刘德清等人连夜逃离合肥市,并将存有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等犯罪证据的电脑硬盘、U盘和资料销毁或遗弃。当年12月24日,刘德清在南京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送合肥警方。

  层层突破查清犯罪事实

  2017年3月24日,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是按曹某的安排,来合肥帮他搞一些产品推介活动,其他的我都不知道。”刘德清归案后,一直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客户信息、公司统计报表等已被销毁,本案的涉案金额无法精准认定。“先查清犯罪事实,再认定涉案金额。”办案组在反复讨论后,决定先易后难,层层突破。

  通过对全案证据的仔细审查,原本零散在卷宗里的证据全部被找出,并形成了证据链。曹某证实,刘德清以其是合肥本地人,开办公司容易为借口,以其名义开办了5家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刘德清;财务部负责人岳贤琳、杨程供称,公司所有资金均由刘德清一人支配,除部分用于返利、支付房租等以外,没有任何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等书证也证实了上述事实;多名随刘德清逃离合肥的涉案人员交代,在无力返还集资款后,刘德清通知他们销毁公司财务资料,更换联系方式,连夜逃匿;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奥骨公司宣传光盘、返现确认书、宣传彩页等证据证实,刘德清利用推介会、答谢会等多种方式开展虚假宣传。至此,刘德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已被锁定。

  反复核验确定犯罪数额

  此时,认定集资诈骗数额成为当务之急。承接本案司法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却因为审计条件不全迟迟拿不出审计结论报告。

  “会员绝大多数是通过POS机刷卡付投资款的。返利金额由我和刘利计算出来后,交给刘德清审批,再转账给会员。”在反复审查卷宗后,岳贤琳的供述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只要经过必然留痕。绝大部分涉案资金都是通过刷卡或转账实现,在银行会留下交易记录。只要对所有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进行审计,再结合报案人陈述、奥骨公司开具的收据和现场查获的部分返利清单等,就能将涉案金额查清。”

  庐阳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审计机构按照新思路再次审计,涉案金额基本被查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承办检察官在复核证据时发现,原审计报告未排除存在被害人损失金额认定不准的可能。为保证证据的准确性,最终决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已返还金额按照银行卡实际流水就高认定;对报案人仅提供陈述笔录但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自述有损失但经统计银行卡返还金额超出投资金额的,均不予认定为损失。经审计,截至案发,刘德清共向102名被害人非法集资915余万元,除去返利部分,共造成损失528.19万元。

  2018年8月13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刘德清当庭认罪。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