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证据好好说话 让庭审成为中心
2017年7月10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会上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发的一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软件”面世,该软件被定名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这不由地让人想起去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作为中央确定的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之一,上海在这场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进行得如何?记者就此走访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让证据说话
庭审围绕证据展开
证据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刑事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2017年,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故意伤害案,在公安卷宗的证据目录中,不仅有多名被害人的指控笔录,还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以及被告人妻子的指认笔录。然而,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供的一段手机视频,却让在场的所有人都大吃一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王女士因动迁款分配问题与其他家庭成员产生矛盾,2016年3月16日,王女士80多岁的爷爷——王老先生,带着儿媳周某、孙女王某找到了正在上班的王女士,双方发生激烈争执。不久,王女士的丈夫裘某闻讯赶来,情绪激动之下,双方矛盾再次升级,并动手相殴,最后因王老先生心脏病突然发作,双方这才罢手,但已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鉴定,周某因外伤致L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遂根据裘某的认罪供述、王女士在内的2名证人指认和受害人的控诉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裘某在拉扯中将迎面过来的周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王老先生上前制止也遭其殴打。然而,辩护人提供的一段他人所拍的事发视频却令人咋舌——视频内容清晰地显示,在争吵打闹中,当被害人周某倒地时,裘某与其并无身体接触,反而是身边的王老先生还拿着拐杖殴打裘某。原来被告人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面对这一证据,周某哑然。裘某则当庭表示,之前由于周某被鉴定为轻伤,他担心妻子因此受到刑罚处罚,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他才在公安机关承认打人,把责任全揽到自己身上。最终,该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而结案,一起被告人“自揽罪名”的刑事案件终于真相大白。
徐汇法院副院长薛振有着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他告诉记者:“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法庭审理主要围绕侦查过程形成的卷宗,有争议的重要证人几乎不出庭作证,使质证难以真正展开,从而使法庭调查虚化。”
薛振介绍,徐汇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就是努力做到证据裁判规则的统一明确,即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程序和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影响司法公信。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徐汇法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缺乏被告人供述或缺乏无关、独立第三方证据印证的银行单方催收记录,法院都会作出该证据未能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认定,并就此发出司法建议及金融审判白皮书。此举对完善我国信用卡制度、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有重大意义,法院的司法建议也得到了金融机构的积极反馈。
同时,徐汇法院严格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及时启动程序进行调查。法院还建立了沟通反馈机制,确保被告人提出排除申请的每件案件都能得到规范审查。
让证人出庭
控辩双方当场质证
被害人、证人出庭是检验审判公正的“试金石”。
2016年,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冯某涉嫌诈骗案,被害人张某指控冯某以为其获取保健品批文为由骗走其5万元现金和部分保健品。冯某对诈骗予以否认,不承认自己曾经答应过张某获取批文,双方仅仅是借款。张某提供了一位吴姓证人的证言,以此证明冯某曾在2014年聚餐时说过此话。
为查明事实,徐汇法院同意辩护人要求证人吴某出庭的请求。
“冯某是否在当天晚上吃饭时当众承认拿了张某的钱和药去北京办事?”
“冯某并没有出席当晚的宴请。”
“那原因是什么?”
“冯某当时在故意躲着另一个人周某某,周某某当晚在宴席上,所以冯某不会参加,我对这点记得很清楚。”
……证人证言让真相水落石出,通过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直接言词证据、涉及犯罪行为定性的微信记录发表多轮质证意见,为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时,合议庭认为吴某的当庭说法具有合理性,由于案外人周某某确实于2013年8月被冯某骗取了5万元,后无法与冯某联系,因此冯某不可能出现在2014年周某某出席的宴席上。至此,法院排除了冯某此节的诈骗事实。
“徐汇法院始终强化‘三个意识’,即强化庭审功能和证据裁判意识、强化配合制约和诉辩平等意识、强化人权保障和阳光司法意识,通过落实诉讼参与人出庭制度、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辩护制度、提升庭审信息化等四条路径的构建,从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落实法庭辩论规则、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在基层刑事审判领域进行探索。”徐汇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说。
据了解,徐汇法院按照上海高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试行)》的要求,严格落实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制度,防范冤假错案。2016年,该院有3起刑事案件因被害人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了较大的直接影响。2017年,该院又有21起案件35名鉴定人、证人出庭,其中9起案件因出庭对定罪量刑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还有1起案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徐汇法院通过让参与庭审的各方充分质证,努力发挥庭审功能,调动诉讼各方举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今年6月,徐汇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毒案件,首次采用了同时隐藏证人容貌和声音的隐蔽作证手段保护证人隐私。在庭审现场,记者看到,法庭右侧上方的两个显示屏上出现了证人身影,由于对画面和声音做了处理,证人的长相和表情已经看不清楚,但一句句证词非常清晰。
“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贩卖毒品拒不供认,等于是零口供。如果仅仅是宣读侦查人员书面的证言,就无法仔细核查。通过证人出庭,不仅便于法庭查清事实,也有利于旁听人员明白法庭判决的公正性。”担任本案审判长的薛振说。
据悉,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较低,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不少证人害怕遭遇打击报复,不敢出庭作证。为打消证人的顾虑,取得关键证人的支持,徐汇法院首次启用隐蔽作证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同步传输音频、视频至庭审现场,但对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声音都进行特殊界面处理,旨在全方位保护出庭证人,有效推进证人出庭作证。
让控辩方平等
权利保障全覆盖
要让法庭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关键要增强法庭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确保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落到实处。
以往,一些刑事案件的委托辩护率较低,部分被告人受限于专业、能力、技巧和条件,难以有效、完整行使自我辩护权。但在徐汇法院,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2016年,在徐汇法院审判的1621名被告人中,除被告人明确拒绝律师辩护的外,基本实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辩护率高达99%。
“完善辩护人制度既是司法人权保护的必要手段,也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部分。”薛振说。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徐汇法院通过对接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实现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全覆盖。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认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该院均依法指派援助律师;对于罪行较轻、适用简易程序或刑事速裁案件的被告人,则依当事人申请为其指派援助律师。
随着律师的全面参与,徐汇法院的审判效率也得到提升。律师叶竹影曾担任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的法援律师,她告诉记者,通过律师参与、会见当事人,不仅可以在疑难案件中找准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简单案件中释法析理平复当事人情绪,还可以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出意见建议,节约庭审时间。“律师就像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一座桥梁和纽带,通过发挥‘过滤器’的作用,让庭审更加省时省力。”
不仅如此,徐汇法院为维护律师基本权利,还充分尊重律师庭前阅卷权、取证权,保障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在制作控辩双方对事实或定性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时,该院要求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论采纳与否,均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
让信息化登场
实现庭审现代化
庭审过程与科技手段紧密结合,是“阳光审判”的重要体现。
徐汇法院刑庭庭长朱以珍把记者带到了该院第二法庭,这里正在审理一起抢劫案。记者看到,法庭上方悬挂的四块显示屏分别面向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和旁听席,显示屏上不仅显示着法庭各个角落的实时录像,还有书记员埋头记录的庭审笔录。庭审期间,公诉人可以利用四块屏幕播放被告人抢劫时的监控录像,示证系统也可以通过屏幕将文书材料向法庭各方展示。
“信息化建设是我们法院的一大亮点。”朱以珍说。目前,徐汇法院依托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了庭审的全程录音录像、网络直播点播、DVD光盘实时刻录等功能。通过配置多媒体证据展示设备和计算机终端,该院在庭审中将大屏幕全方位证据展示、笔录实时阅看等多项现代化庭审功能与法庭调查、辩论相结合,不仅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庭审中充分履行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
记者注意到,徐汇法院根据上海高院数字法庭建设的部署,还开发了具有高保密度的远程庭审应用系统,可以在任意法庭实现远程开庭、远程调解、远程示证和远程提讯。该院与区看守所联网,设立视频法庭,可集中对速裁案件远程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羁押风险。
同时,徐汇法院依托数字法庭的高清摄像录像设备,将庭审直播作为保障庭审质量的手段之一。2016年,该院共进行了96场庭审直播,其中刑事庭审达到70场。高质量的庭审,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和媒体看到客观真实的审判,使法庭真正成为澄清事实真相、消除揣摩猜测、展示司法公正的平台,让“事实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宣布在法庭”的理念在社会中形成共识。
“以审判为中心,是事关司法方式改进、职权配置优化乃至诉讼程序重构的革命性变革。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从源头上共同防范、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法原则和制度,才能以高质量的审判回应广大群众对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关切和期待,最终实现公正审判的价值和目的。”吴金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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