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公布6起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典型案例

2016-08-17 09:48:00 来源:齐鲁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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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司法保障,营造全社会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今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犯罪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例。

  案例一:舒华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舒华,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1972年出生,滨州市博兴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舒华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舒华带着女儿舒某到晏某某的住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华遂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被害人高某某左侧颈内静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晏某某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舒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舒华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舒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案已经山东高院裁定、最高法院复核,罪犯舒华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布占柱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布占柱,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74年出生,山东省阳谷县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布占柱因购买彩票、打麻将及贷款欠下债务,为偿还欠债,产生绑架儿童勒索钱财之念。2014年4月24日7时许,布占柱将独自上学的穆某某(殁年8岁)骗至其三轮车内捆绑并拉至一废弃的民房内予以藏匿,后向被害人的母亲索要赎金人民币15万元。下午19时许,布占柱为防止穆某某喊叫、挣脱,用绳子将穆某某的四肢捆绑,又将穆某某的颈部用绳子勒紧,致其窒息死亡。布占柱当日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布占柱为偿还借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无辜儿童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布占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布占柱不服,提出上诉。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在最高法院复核中。

  案例三: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某中学初四年级学生,1998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某中学初四年级的学生梁某、刘某某、房某某(均系未成年人)等人均在同所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某因故与其他学生发生谩骂。6月13日8时许,王某某在学校考场外候考时,又被刘某某等人嘲笑,遂来到三被害人所在处,与刘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殴斗,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某、刘某某重伤;孙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山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王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某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1999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图(15岁,某职业学校在校生)因琐事打架后约定次日再打。2014年9月30日17时许,王某与王某图分别带人至某中学南门外小树林处,王某图先持木棍击打王某头部,后抓住王某上衣兜住其头部往下摁压,王某遂拿出藏在上衣右手袖管的弹簧刀,隔着衣服捅刺王某图胸部、左臂各一刀,王某图往东北方向逃走,王某持刀追赶上王某图,并再次捅刺王某图背部、左臂部数刀后逃离。王某图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打架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上诉,该判决刑事部分已生效。

  案例五:党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某职业学院学生,1998年出生。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朱孟宇(另案处理)告诉赵智冲(另案处理)其打算贩卖冰毒,并让赵智冲帮忙联系购买冰毒,赵智冲遂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党某某,让党某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同年9月24日,被告人党某某通过田程浩以每克冰毒4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克冰毒并交给了朱孟宇。同年10月8日,河滨公安分局侦查员从朱孟宇家中缴获冰毒0.87克。经鉴定,被缴获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他人代购,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党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滕州市民政局,住所地滕州市政务中心A-420。

  被申请人潘某:男,1994年6月出生,尚在服刑。

  被申请人马某:女,1996年5月出生,系潘某的女友。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马某与潘某同居期间,于2015年2月5日生育一女婴,次日,潘某、马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黄某,取名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枣庄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滕州市民政局向滕州市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潘某、马某均同意撤销对其女儿的监护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黄某某的监护权。

责任编辑: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