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灯”前的规则盲区

2018-12-19 08:18: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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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2月19日讯  开夜车的人多有这样的体会:迎面而来的汽车,打着最刺眼的远光灯,在模糊你视线的同时,也传递出一种令人恼怒的霸道做派。在我的亲身体验中,这种不当开启远光灯的做法,经常见之于城市的霓虹灯大街上,相反,在漆黑的农村小道上,人们会车时多会将远光灯改为近光灯。这难道真是“礼失而求诸野”?

  其实不然。权利源于需求,在车水马龙的城市大街上,夜晚虽然有灯光,但是过往车辆频繁交错,彼此的车灯会带来相互干扰,因而将自己的车灯调到最亮、最刺眼,才能在竞争性的权利运行中让自己赢得便利。而在农村小道上,几乎没有这种“竞争性权利”的干扰,会车时改为近光灯才是“利人利己”。由此观之,不当开启“远光灯”的现象,产生于彼此权利的竞争性便利中,其所透射出的恰是一种权利不当行使的规则盲区。

  按照道路交规,城市街道上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使用近光灯的状态,这是降低权利互耗、避免交通意外的最佳规则。而这种规则之所以被打破,直接源于一些人对自己权利的过度主张和行使。说到极致,这是一种权利“霸权主义”,在原本拥挤的权利通道上,将自己的权利资源用到极致,而罔顾他人权利的存在。这种现象若任由其发展,要么是整体提高社会的权利运行成本,要么造成“力量决定权利”的结果,原本平等的权利在实际运行中视个体实力而分成三六九等。

  法治社会,权利的行使应当确立不入侵干预他人权利的边界意识,恪守为他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的规则精神。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人的权利意识急速提升,可与这种权利生长相适应的规则意识却十分欠缺,并不发达。如果将车辆夜行开灯视作一种权利,那么城市大街上汇聚的是一幅权利彼此交错的图景。只有每个人都恪守权利的边界,按照规则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才能减少权利的冲突,避免权利演变为“丛林法则”下的无序竞夺。

  在公众视野中,“远光灯”之所以刺眼,是因为它只追求车主自己的权利,而忽略了“与人方便”的行使权利的规则与道德。“远光灯”的不当投射,实质是一种权利过度滥用、无序竞争的表征,其带来的不光是对面车辆权利的克减甚或无效,而且可能造成整个权利运行陷入失范。避免这样的后果,必须在公民内心确立起权利的规则意识,让权利与德行相关联,养成优良的权利行使习惯。

  一般而言,对权利过度主张或滥用的现象,执法部门负有矫正之责。权利是法定的,法律规范也为权利行使划定了边界、设定了要求,只要违反权利行使所应负的义务规范,就理当受到执法的处理。但是限于客观原因,执法部门对于权利的不当行使很难精准矫正,倘若缺乏另一方权利人的诉争,类似不当开启“远光灯”这样的违规行为就很难得到有效治理。

  因而,从法治构建的角度看,要形成权利正当行使的法治秩序,还必须着眼于法治社会的生成规律,通过综合施策塑造全社会的权利规则意识。尤其是在迈向法治的过程中,应当警惕一种脱离社会义务和公共道德的片面权利观,将自己的权利视作高于其他人权利的权利。成熟的法治社会里,我们作为权利的享有者,最终应当学会这样一个道理:对其他同样拥有此类的权利的人,我们彼此负有一种“社会义务”,正是它构成了立法对权利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正当性基础。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