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正当防卫还必须顾及客观归责法理
刑事司法上对于防卫性质的认定总是习惯于事后“算经济账”,错误理解不法侵害,轻易认定互殴,最终大多朝着否定正当防卫的方向作出判决。这种人为压缩正当防卫成立空间的司法异化现象之所以出现,原因极其复杂,但更多地与实务上将利益衡量原理简单化、缺乏规范评价理念有关。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肯定防卫过当需要分别考察防卫必要性和防卫结果这两个独立条件。防卫必要性是防卫过当的决定性标准,对结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辅助性的;只有在依据事前判断标准认定防卫行为不必要时,才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认定正当防卫,还必须顾及客观归责的法理,坚持一系列司法准则。肯定上述结论,司法实务上才能敢于担当,超越固有思维模式,减少防卫过当的适用可能,改变实务上正当防卫成立过于艰难的局面,从而达到纠正司法偏差的效果,切实鼓励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使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并最终有效维护法治秩序。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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