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落实“抓早抓小”确保司法清廉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落实“抓早抓小”要求 促进“清廉司法”的意见(试行)》,旨在层层压实责任,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将“抓早抓小”工作落到实处,打造一支干净担当、勇立潮头的浙江法院干警队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打造“清廉浙江”要求,加强对全省法院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到实处,《意见》对责任主体、适用情形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作了要求。
明确全省法院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及负责人为实施主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明确了政治纪律、办案纪律、组织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18种应当开展“抓早抓小”工作的情形。尤其是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权力的变化情况,明确院庭领导在审判管理中发现廉政风险、可能导致裁判不公或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抓早抓小”工作。明确开展“抓早抓小”工作可单独或综合采取提醒、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责令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说明、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7种工作方式,并逐一明确实施主体、操作流程、后续责任等内容,确保“抓早抓小”有章可循、形成常态。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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