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办案与公民隐私权并不冲突

2017-08-08 13:44: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北京高院宣布北京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和住址的功能已正式开通。北京法院的这一举措无疑使得人民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人管控力度,使得那些恶意逃避执行措施的“老赖”无处遁形。这一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实效有着重要意义。但有部分网友认为基于对支付宝公司的信任,支付宝注册用户提交了个人联系方式及住址。提交这些信息是用于方便用户生活工作之需,支付宝公司有义务保障用户个人信息不被用作他用。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联系方式及住址势必导致用户的个人隐私得不到保护,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调查公民个人信息时难免会导致信息泄露。但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支付宝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履行法定义务,其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笔者认为,我国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所需可以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对不配合协助调查的单位可以予以处罚。以民事诉讼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因办案之需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协助调查是其法定权利,协助调查是被要求协助调查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不应被视为泄露公民个人隐私。

  针对部分网友提到的人民法院通过支付宝查询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借助大数据平台办理案件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本身并不存在冲突。司法机关利用大数据平台办理案件是互联网时代必然趋势,这也是国家司法改革的要求。对于部分网友忧虑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已建立了相关保护机制予以了解决。

  一、针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现行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信息搜集及管理程序进行了限定。根据该指南,有关单位在收集利用公民个人敏感信息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因此,人民法院通过支付宝公司所能查询的信息均是由当事人自愿提供的,从信息来源上看即不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决定》规范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及使用范围。最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无论是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使用及保护机制,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具体的规范机制。

  二、现行法律法规也对人民法院查询公民信息设立了限制条件。

  人民法院虽然可以通过支付宝查询公民个人信息,但是其查询权利也不是绝对的,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其才有权查询。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况作出了限定。以民事诉讼为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况下调取证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法律也限制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是在符合法律的限定条件下才能查询公民的隐私信息。

  三、外部机制的约束也使得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调查取证。

  对于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行法律法规也确立了外部机制约束。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如若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侵犯了隐私,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另外,根据有关规定,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犯隐私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政府部门、人大投诉。这些外部约束机制也使得人民法院更加谨慎地行使调查取证权。

责任编辑: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