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0公斤鲢鱼放流洛河

2019-04-11 09:45: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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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偃师市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该市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真不知道捕鱼代价这么大,人要判刑不说,经济上还要受罚,真不划算!”庭审现场,唐某、李某二人的大实话里全是后悔。

  2018年6月,唐某与李某在洛河水域进行拖网捕鱼,第一次捕到了2000斤鱼,而后以0.5元/斤的价格卖给了山东省东平县的方某做鱼饲料用。6月28日凌晨4时左右,二人再次在该水域捕鱼时,被偃师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抓了现行,现场查获8米柴油动力船2艘、4米非动力船1艘,鲫鱼、小白条等各种鱼获3100公斤,直径不到0.8CM的拖网——即传说中的“绝户网”1套。

  据悉,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为禁渔期,加之使用的又是禁用的渔具,已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农业部门随即将三人移送公安部门侦办,后唐某、李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方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立案。后三人于2018年12月17日移送偃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的办理固然重要,但数千斤的鱼类损失对洛河的生态环境和鱼类平衡的破坏更需要修复。”得知消息的偃师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立即跟进,经向洛阳市检察院备案,正式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唐某、李某二人购买不少于非法捕捞数量的鱼类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渔业资源恢复生态环境原状。经充分释法说理,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愿意积极弥补,案件尚未开庭,二人便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进行放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购买了3500公斤鲢鱼,于2月27日下午,在洛阳、偃师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实施了增殖放流。当天,随着“哗啦啦”一阵清脆的落水声,3500公斤鲢鱼欢快地跃入了洛河……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