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实行“两统一”工作机制的新 闻 通 稿

2015-09-25 08:43: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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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法制频道9月25日讯: 刑事案件“两统一”是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的简称。简单地说,就是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统一由同级法制部门进行审核,统一由法制部门对接检法机关,提请逮捕、移诉起诉等。

  一、“两统一”工作机制建立的背景

  首先,这是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刑诉法的修订、新司法解释的出台等给公安机关执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刑事侦查工作也由过去的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型,由自我标准证据定案,向庭审标准证据定案转变。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公安办案质量的促进和要求,2015年1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并将该制度作为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下旬,省公安厅召开专门会议,在全省公安机关推行“两统一”工作机制。刑事案件“两统一”是推进公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是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的客观需要,统一的是标准,监督的是权力,完善的是机制。

  其次,这是公安内部管理运行机制转变的重要措施。原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都是办案部门自己办理案件,自己进行审核,再由办案民警自己向检察院移送,所有办案部门多头“出口”对接检察院,对法律的理解认识参差不齐,标准不一,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反馈也难以及时汇总。“两统一”工作机制就是改变这种办案模式,将侦查办案与审核监督相分离,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统一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统一由法制部门对口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公安与检、法部门联席会商,解决执法认识、执法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

  再次,这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政法机关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更为迫切。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公安机关而言,就是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做到每起案件都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让当事人和群众心服口服,通过执法取信于民,通过执法办案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局按照部党委和省厅党委的部署要求,坚持法治引领,深化公安改革、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适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自10月1日,在全市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质量。

  二、我局是如何实施“两统一”工作机制的

  一是明确刑事案件“两统一”职责范围。我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统一审核 统一出口”内部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市级公安机关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 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意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建立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两统一”工作职责、范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等8个重点环节,由法制部门对执法主体、管辖、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对案件主要证据、存疑证据、非法证据进行复核。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制。

  二是强化保障。“两统一”工作机制带来法制部门执法任务空前繁重、执法压力倍增,我局从人、财、物等方面的加强对了对法制部门的保障,确保效果。目前,市局已从部分办案单位抽调了有一定执法实践经验的民警,充实到法制部门。各分县(市)局也都相应的充实了人员,确保“两统一”工作的落实。并且市局还明确法制部门审核人员要根据案件数量情况予以增加。

  三是加强与检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两统一”工作机制建立之初,我们与检察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对接”。对此项机制的推进达成共识,一致认为“两统一”工作是当前刑事执法的迫切需要,是防止冤假错案、提高刑事执法质量的有效途径。同时,对具体工作机制进行了明确,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诉案件,以及检察院退回的案件、监督的案件均由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口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同时,建立公检法轮值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重大疑难案件沟通会商机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功效展望

  “两统一”工作机制的运行,改变了办案单位自侦、自审、自诉的传统模式,适应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公安建设的迫切需要,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从办理案件来讲,通过法制部门对执法办案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定性的审核,加强了对办案民警整个办案过程的监督,等于是在公安环节多加了一层“保险”,减少办案民警的随意性,进而倒逼办案人员执法素质的提升,保障案件的质量。

  从内部监督管理来讲,“两统一”后,法制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加大对每起案件的考评力度。检察部门发现的执法问题也会快捷地反馈到法制部门,公安办理的刑事案件全部统管到一个部门,便于全面、及时掌握全局刑事执法状况,更利于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更利于执法决策、执法措施的针对性。

  从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来讲,“两统一”后,公安同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更加顺畅,与检法的认识更加统一,当事人会切实感受到刑事办案和诉讼效率的提升。通过监督,强化公安自我约束意识,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让老百姓从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