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头商品猪出栏了!”
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
鲁网9月27日讯 “多亏了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办案,不然,养猪场的2万头商品猪就出不了栏啦。”近日,湖南省衡阳县润宇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正在回访的衡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说。
原来,2018年11月,李某被该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审查起诉至衡阳县检察院。今年2月,该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前,我不晓得在衡阳县三湖镇新阳村建猪场,是占用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李某悔不当初,他原本计划在老家金溪镇建养殖场,后通过三湖镇政府的招商引资,2011年12月来到三湖镇新阳村王坳组与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投资近千万元筹办衡阳县润宇养猪专业合作社。
猪场初期丈量占用土地77亩,李某于2013年1月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规定以养猪场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赁费。2013年至2018年间,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李某挖掉该地段的杂草灌木,新建了10余个养殖场及办公场地等基础设施。经该县林业部门鉴定,案发时,猪场占用林地总面积17.6亩,所占用林地为灌木林地。经核实,该地段已于2008年划定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经仔细审阅案卷,办案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该猪场,了解到该养猪场投资近千万,年出栏2万头商品猪,而李某确因办养猪场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原植被被毁坏。
同时查明,李某事先对该地段属于国家公益生态林并不知情,且在案发前,他已向衡阳县林业局缴纳植被恢复费5.7万元,并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规划养殖用地备案报批资料,现相关手续正在补办中,其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系先占后批。另外,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李某在养猪场建设过程中向县环保局提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县环保局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
衡阳县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而且他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补办相关手续。为避免挫伤民营企业家信心,对养猪场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也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该院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陈婉卿 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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