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鸟岂能随意狩猎
鲁网1月2日讯 说起山鸟,居住在林区的人们都非常熟悉,觉得随处可见,但有些鸟类早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擅自捕捉可能造成违法。近日,黑龙江省沿江检察院检察长徐庶民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10月,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芦某非法狩猎,单某、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查明,芦某非法狩猎行为共造成野生鸟类死亡141只;死亡139只中包括芦某和单某交易的野生鸟60只;王某在经营鸟行经销期间死亡7只。以上死亡野生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经鉴定,每只价值300元。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本案公益是否受损、被告人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被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测算、责任划分、赔偿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逐一出示证据、援引法律法规进行阐述,论证了三被告人应对其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国家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三被告人当庭表示知错悔改,自愿赔偿,不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启动公益诉讼,进行经济追责,分类分析有据,不仅起到很好震慑作用,也必然使林区野生动植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在庭后检察院召开的案件分析研判座谈会上,该区资源局局长鲁统春说。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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