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成绩不该是吓出来的
针对网曝“河南沁阳一中为实现升学率目标与部分学生签订保证书,将把模拟考试不过二本线的学生劝退”一事,4月11日澎湃新闻报道称,10日该校副校长向其表示,“保证书”针对的仅是高一年级暂未上二本线的少部分学生,而且仅是一种象征性的促进学生努力学习的手段,校方没有签字,更没有盖章,不会有学生因此被劝退。他表示学校有不妥之处,但强调初衷“真是为了学生”。
没有理由不相信副校长的表态,而且在高考分数决定能否上大学的规则之下,对学校的做法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实现升学率”,毕竟分数和一个高中生的命运息息相关。然而,分数毕竟是要学生考出来的。提高成绩是站在学校教育成绩的立场上,还是为学生着想的立场上,二者性质却大不相同。这是此事值得我们深究的原因。
想探个究竟,得围绕这份保证书来,其中被争议的内容有两点——“认真学习,追求进步,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联考、焦作统考中,本人分数保证在一本线以下50分以上(或年级名次进步50名以上),如连续两次不能达到此分数底线,但超过本科划线,自愿转入沁阳市覃怀中学学习;如低于本科划线,愿意接受学校作出的劝退处理。”“自我加压,信守承诺,如以上两条没有做到,我愿接受学校的处理,不再申请学校退还所交费用。”
后者涉及侵犯学生的财产权,不言而喻。笔者想重点分析一下前者。它涉及转学和劝退的条件。这实际上是两个惩戒性的处分规定——它在学生学习成绩没有达到一定水平时(要件)作出了负面评价,结果是以自愿的形式转学和接受劝退(效果)。可否放弃已有的学习权利,属于学生(还有未成年学生家长)的处分权,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后,但必须是基于学生自己的本意。试问哪个学生真的愿意因为成绩还不够好离开现在的学校?学校单方面给学生的自主权附加上完全违背学生本意的条件,这样的保证能生效吗?拿学生的学习成效作学生能不能享有学习权利的前提条件,完全偏离法律的设计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初衷——立德树人,提高全民素质。学校“为了学生”显然在这一条上解释不通。
按照惩戒的法理逻辑,通常主体有主观恶意,且行为造成客观危害时,才考虑惩戒。学习成绩高低与学习态度、方法和努力程度有关,但绝对联不上恶意及危害。惩戒于法无据,学校过度行使了管理自主权。如果确有恶意和危害,那只能是站在学校升学率立场上来理解,才解释得通。这或许正是公众质疑的逻辑所在。
所以说,这份保证书和学校的解释经不起推敲和质疑。学校说“不会有学生因此被劝退”,因为学校牢牢掌握着保证书生效与否的决定权(校方签字盖章),这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激励措施”。难道好成绩是吓出来的?学校以“为了学生”为名采取的手段,必须要在尊重、保护学生和法律限度内,否则,何来正当性?更何况,大多高一学生还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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