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心结才能实质化解纠纷
“谢谢法官!谢谢岱岳区法院的领导们!要不是你们操心费力地为我协调纠纷,我还不知道要打多久的官司呢。”12月7日,郭某在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时,激动地说道。
2012年,郭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展开城中村改造工作,在经协商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郭某所有的村内二层楼房被强制拆除。因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郭某在向有关部门信访的同时,聘请律师,相继对作出城中村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核准前置文件的规划、环保以及其认为未履行接处警职责的公安等多个行政机关提起诉讼。除郭某起诉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核准一案外,其他案件按照上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上级法院分别指定其他相应法院审理。
受理该起行政核准案件之初,我对起诉材料进行了全面认真审阅,分别听取了前来递交材料的当事各方就争议事项的说明,结合案情,即时展开庭前疏导协调工作。但因当事各方对立情绪明显,意见分歧大,庭前以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进行的多次协调均无果而终。
因该起行政核准案件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我院依法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虽然该案相对特殊和复杂,但经庭审后依法作出裁决并不是难事。但案件裁决好出,原告源于其对拆迁补偿数额不满而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却不可能得到真正化解,处结这一案,郭某仍会提起其他无谓的诉讼。基于此,案件中止诉讼期间,协调工作却一直在继续。
就案件处理,我多次和法官张娟商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张娟对我提出的力争协调解决纠纷的想法极为赞同,热心的她和我一道,多次分别与原、被告及作为案件第三人的郭某所在社区居委会等联系沟通。
一波三折,在案件协调工作出现转机时,郭某的想法却一再出现反复,在一些枝节问题决断上犹豫不决。其所在的居委会因城中村改造工程受阻,对协调解决纠纷也开始推诿,不积极配合。该案协调工作再次进入迟滞。
其间,郭某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一审或二审法院也因案件处理,多次与当事各方进行协调,均未取得有效进展。
经过冗长的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后,郭某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裁决陆续生效。我院对该起行政核准案件依法继续审理。
该案庭审结束后,在组织案件合议拟制裁决的同时,为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我和张娟又多次前往该居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办事处负责同志通报案件情况,在办事处负责同志的积极协助下,再次促成当事各方就协调解决纠纷坐在了一起。
再次坐在一起的当事双方,经分别表明意见,最终就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
12月7日,在当事各方全部落实协议事项后,郭某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表示对其他已审结行政案件不再上诉、申诉,城中村改造拆迁引致的纠纷就此全部了结。
在我们公正为民司法的坚守和多方依法妥化纠纷的共同努力下,该起行政核准案件以协调方式得以圆满解决,帮郭某真正消除了心结,使纠纷得到了实质化解,让与之相关的其他多起行政诉讼案件案结事不了的隐患完全消解,重建了官民和谐,彰显了司法公信,实现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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