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筹钱”也不能胡来

2018-06-21 12: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检察官在法庭上

  2018年5月29日,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开庭审理。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3名员额检察官组成的公益诉讼专业办案组出庭,被告朱荣等7人被诉非法采矿损害公共利益。

  “我们承认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也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我们是出于为集体做好事的目的,盗采石头卖的钱也没有进我们口袋,这将近50万的治理费用,难道不应该村集体共同承担吗?”法庭上,朱荣的辩解引发应邀观摩庭审的30多位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论。

  为筹钱盗采石头

  柳泉村附近每天都有不少装载石头的车辆经过,村旁道路也因此被破坏,给村民的出行造成了困扰。经柳泉村的6个村民小组协商,决定自筹资金,修建一条通往村里的柏油马路。2016年,经村民朱荣联系,村里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并约定2017年底前,全额付清建路款项。为筹集修路资金,朱荣和几个村民小组的组长向村里的5家轧石厂筹集资金50万元。然而,2017年上半年,这5家厂子因涉及环保问题被关停了,资金筹集遇到了困难。

  按照协议,结清修路款的期限就要到了,可资金缺口还没有着落。朱荣和几位组长商量,决定以柳泉村6个村民小组的名义,在大王山矿山整治区内盗挖已回填的石头卖钱。2017年12月2日晚至9日凌晨,朱荣同几位村民小组组长及村民先后7次用租用的挖掘机和铲车盗挖石头11787.2吨,销赃得款352580元。

  大王山矿山整治区是当地政府花大价钱修复的,盗挖石头的行为使生态环境再次遭到了破坏。

  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线索。2月2日,对该案立案审查。经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对非法采矿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鉴定,要恢复被盗采区的生态环境,需花费468828.5元。

  丹徒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进行反复审查,认为这一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条件,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丹徒区检察院迅速成立公益诉讼专业办案组,多次深入现场勘查,走访了解情况。对7名被告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四方面的侵权责任证据固定后,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7名被告在市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同时自行修复已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否则将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46.88万余元”的诉讼主张。

  被告低头认罚

  “从我们调查的结果来看,本案确实是因村民集体修路引发的,7名被告中有3名系村民小组组长,销售盗采矿石所得的赃款也确实都用于集体修路,被告朱荣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被告的行为既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其行为系个人所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朱荣等7名被告可以明白,借为集体谋福利的名义而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一种公益行为,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能成为纵容违法行为的理由。”

  法庭上,出庭检察官围绕被告提出的辩解,从程序到实体,从法学理论到法律依据,耐心释法说理,让被告真正明白了他们的行为并不能代表集体。

  7名被告最终认识到自己的主观过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被告自行对破坏的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若被告不能在期限内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需另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直至合格。同时,被告朱荣等7人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在镇江市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