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羞辱性处罚必须慎之又慎

2018-05-16 10:22: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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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经常说处罚具有威慑作用,不仅仅威慑被罚的人不要再犯,也威慑周围的人要引以为戒。所以小时候,经常被父母指着电视剧中被处罚的坏蛋教导,不要做坏事,否则就是那样的下场。这个逻辑本身并没有错,但是稍微往前再走一步就可能滑入谬误。

  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安江镇禁毒办工作人员对10户家庭的房屋,喷上了“涉毒家庭”字样。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被喷漆的10户家庭均有家庭成员涉及重特大制贩毒案件,并且大部分家庭都有在逃人员。当地政府面临着沉重的禁毒压力,在经过当地村民的同意后,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震慑与教育作用。在舆论热议和批评下,当地政府意识到不妥,正在停止该种做法。

  这种“一人犯错,全家担责”带有羞辱性质的惩罚,违反了法律上自负其责的原则。那么,对于一个触犯刑法的人是否可以适用一种羞辱刑的处罚呢?答案好像没那么简单。

  在刑罚上,羞辱刑和名誉刑、丑辱刑经常被混在一起使用,主要指对犯罪人施加一种在道德上具有羞辱性质的处罚,这种羞辱性惩罚不仅仅针对当事人,更是扩散至对整个社会其他人的威慑。《水浒传》中林冲刺配沧州府,其中的“刺”就是在犯人脸上刺字,还有游街示众和带枷示众等。这种羞辱性质的处罚,在西方也不少见。在德国犯罪学博物馆中就展示了各种各样的羞辱刑,诸如对那些有婚外情的女人和不上教堂的信徒,会在公共场所挂上各种耻辱标志。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刑罚逐渐更注重人道和人权,认为罪犯也是人,应该受到人道的对待,而羞辱刑是一种“非人”的处罚。此外,有人认为羞辱刑中的道德谴责,在面临一个人“不要脸”的时候,似乎并无太大的效果。而且,羞辱刑的存在容易使犯罪人陷入一种道德非难中不可自拔,形成破罐子破摔的结果,刑罚的矫正功能就难以实现了。

  尽管羞辱刑被认为是一种不文明的处罚方式,但是通过消减名誉的方式进行处罚并没有完全消失。当现有的刑罚方式不足以真正地改造罪犯时,人们就会重新想起羞辱刑。诸如在美国,有的地方的法官会判处犯人在家门口或附近的公路旁悬挂“注意!这里住着一个暴徒,过路人需加倍小心”的警示牌,并规定展示的时间。在俄勒冈州,骚扰妇女儿童者,会被法官判处在两家报纸上刊登包括有其姓名、照片及犯罪事实的道歉广告。在我国,备受人们关注的将“老赖”的信息在电子屏上滚动播出的做法,也与此类做法有殊途同归之处。羞辱刑的难以彻底消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刑罚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道德谴责性,纯粹的监禁是否能够矫正罪犯往往容易引起疑虑,尤其在再犯率高的时候,人们会更寄希望于羞辱刑带来的道德压力和谴责。但是,人们在强调羞辱刑的道德震慑性时,往往会忽略羞辱刑发挥作用的场域限制,道德威慑力更多地发生于熟人社会或社区。

  在现代社会,处罚或刑事处罚要具有基本的人道基础,单纯地寻求道德威慑的力量,不仅仅有违宪法的人权保障,也不一定会有很好的社会效果,所以羞辱性处罚的适用要慎之又慎。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