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避抗拒执行决不手软

2018-05-14 13:02: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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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规避、抗拒执行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也是一场智慧与蒙蔽的较量。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前所未有,各地法院应力戒“慵懒散”和“等靠要”的风气和思维习惯,继续开动脑筋,打破信息壁垒,跳出信息孤岛,积极交流学习互鉴,把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各地实际予以推广,不断巩固和扩大阶段性攻坚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周强院长指出,这是人民法院必须打赢的一场“莫斯科保卫战”,是背水一战,攻坚决胜,我们退无可退,避无可避,必须迎难而上,一往无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明确了四个基本目标,首要目标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可见,从破解执行难的经验和规律来看,尤以规避、抗拒执行的表现最为复杂,危害最大,如有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有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甚至不惜通过离婚析产来逃避债务,特别是有的被执行人一边规避执行还一边高消费,引起群众对强制执行力的质疑,不仅损害债权人权益,还损害法律权威,阻碍法治进程,蚕食社会信用,应重拳出击,绝不手软。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实施《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文件,是打击规避执行的重要依据,但普遍适用率较低,甚至有的地方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例至今为零。规避执行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法律边缘性,从而决定了案件执行过程中取证难、定性难和法律适用难。《意见》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条文中“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判断标准,在实践中较难把握。以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为例:张某在负担赡养义务期间与李某离婚析产,自愿将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赡养费产生于二人离婚后,但二人离婚前后一直共同生活,被执行人张某以离婚析产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情形下张某与李某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真逃债?很难判断。

  在涉及规避执行的取证、定性和法律适用时,确实存在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情形,但决不能因此就产生畏难情绪,对已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去深挖不愿深挖,更不能未经深度调查和有力震慑就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放纵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上述案例若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则很难对已归李某所有的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正所谓“相由心生”、“言为心声”,在法律问题上,人的内心意思总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仔细分析全案事实和证据就会发现,二人离婚和析产均出于自愿,共有财产归李某客观上降低了张某的赡养能力,特别是二人离婚前后一直共同生活,其离婚动因和析产约定无法作出正当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法律文件第八条同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上述案例虽然从形式上看赡养费产生于二人离婚后,但综合考虑二人自愿离婚、自愿析产,尤其是析产不公,以及离婚前后二人一直共同生活等情形,足以判断二人有离婚之名无离婚之实,其规避执行的证据达到了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认定为规避执行。

  案件无大小,一滴水也可以映照阳光,攻坚和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靠执行一个个具体案件累积起来的。法律规则体现的是原则规定,但个案情形需要法官来判断和把握,执行个案应防止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注重情法理的结合,尤其是针对规避或抗拒执行案件,切不可产生畏难情绪,要让民众明是非、辨美丑、知善恶;要让民众知道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实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打击规避执行的规律看,重点方法是延伸人财物查控触角,努力实现人财物查控时空全覆盖;深挖财产线索,对已掌握财产线索进行深度调查,善于拨开形形色色的规避行为表象,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制裁规避行为,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要依法启动刑事追究程序。最后还要强化执行公开和联合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出丑”,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看似比较微观,实则涉及执行理念、执行战略和执行方法等很多方面问题,有针对性的打击规避执行对整体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可起到“以点带面”的全局效果。两年来,各地法院已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各部门联动、法院主办、社会大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凝聚起了强大攻坚合力,建立起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直接嵌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银行、工商局、建设局等单位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上述种种措施均是打击规避、抗拒执行的有效手段。除此以外,有的法院在执行方法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总结出一系列好做法,如苏州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案,执行过程引入全媒体直播,引来1800万网友围观和热议,中央主流媒体争相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了“严惩失信、守护诚信”的良好氛围,成功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有的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采取远程指挥、视频会商、跨地执行、协同作战等工作方法,在查找人财物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更精准和高效;有的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执行悬赏保险制度,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了法院“执行悬赏举报平台”,均对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起到良好效果。

  打击规避、抗拒执行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也是一场智慧与蒙蔽的较量。总体来看,两年来各地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前所未有,各地法院应力戒“慵懒散”和“等靠要”的风气和思维习惯,继续开动脑筋,打破信息壁垒,跳出信息孤岛,积极交流学习互鉴,把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各地实际予以推广,不断巩固和扩大阶段性攻坚成果。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攻阶段,我们只要发扬“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凝聚各部门联动所产生的强大合力,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部署,不断创新执行举措,坚定久久为功的意志和决心,就一定能实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压倒性胜利,实现人民法院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