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1年,落网逃犯被判死缓

2018-04-09 11: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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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雯/漫画

  自1996年11月案发至今,20多年的时间过去了。潜逃万里之外、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最终还是没能逃出恢恢法网。

  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某强奸一案,近日一审有果: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据悉,该案系全国检察机关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案件从报请核准到依法获判,历时一年。

  现年43岁的刘某系河南省郸城县宁平镇人,小学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打工仅两天的刘某,酒后行至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将放学路过此处的8岁女孩郭某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致郭某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事后,刘某将郭某掩埋并潜逃。数日后,郭某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郭某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线索,经过排查,锁定了刘某。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将在新疆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并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被抓获时,已超过20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办案检察官、新密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致他人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2017年3月10日,该院检委会经研究同意了承办人意见。最高检受案后,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根据管辖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有利于社会稳定。2018年1月,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河南省高级法院正对判决进行核准。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