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
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既是权力更是义务还是责任。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任意授予其他组织行使。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笼子,其中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以及是否放弃履行职权。
从有法可依的角度来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征收。同时,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如何组织实施征收、如何进行补偿、如何强制搬迁以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获得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准的公平补偿的权利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系统、严密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只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就能既确保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又能维护被征收人产权。但是,也有少数基层政府为了建设项目的快速推进,自己不出面实施强制搬迁,而是由拆迁公司、建设单位等实施违法拆除,意图将行政强制转化为民事侵权,给房屋所有权人维权造成一定障碍。
“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在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案中,婺城区政府主张房屋是由于该区块的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婺城区建筑公司拆除他人房屋时,因操作不慎导致许某某的房屋坍塌,因而主张不应由政府,而是应当由婺城区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与强制搬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既不能将应当依法由其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委托建筑公司等民事主体行使;也不能以房屋被拆除系民事侵权为由,要求产权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改造工程指挥部仅仅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职责的行政协助人,其行为的后果依法仍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指出,虽然建筑公司承认是其 “误拆”许某某的房屋,但根据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某某发送的有关“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的短信、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现场的照片以及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明强制拆除许某某的房屋系改造工程指挥部主导下进行。由于该工程指挥部是婺城区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违法侵权的责任应当由婺城区政府承担。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搬迁行为在组织法和行为法上的主体责任,防止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违法强拆后,又利用补偿程序来回避国家赔偿责任,回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行政强制权的监督。同时,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对确系民事主体等违背行政机关的意愿自行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从这个角度,违法之人将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司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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