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与目的同样重要

2018-01-31 10:49: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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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了有权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之外,还可以确认“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法。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法框架内,行政程序与目的是同样重要的。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案主要争议是婺城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婺城区政府若要强制拆除许某某的房屋,应该履行下列法定程序:(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2)协商订立补偿协议;(3)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依法单方作出补偿决定;(4)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既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法院执行。对照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婺城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拆除了许某某的房屋,故不可能再履行上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程序。故三级法院一致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有“做什么”的实体法依据,还要有“如何做”的程序法规定。在以发展、稳定为中心的政府工作中,行政效率必须加以保障,否则政府就不可能回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其中“提高行政效率”已经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在相关的法条中加以体现。但是,过分追求行政效率,忽视行政程序的规范作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可能均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还会积下种种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为此,就本案所涉及的行政事务,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一套法定程序,用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强制执行的程序。但从本案看,婺城区政府并未较好地把握好程序与效率的关系,更未意识到遵守程序也可能提高行政效率。正如裁判所指出的那样:婺城区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而是久拖不决,并以所谓民事‘误拆’的方式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最终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言精准点出了本案问题所在:(1)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积极依法征收与补偿,最终反而延缓了行政效率;(2)漠视被征收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最终却可能赔偿更多;(3)不能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不能把握相关法定程序的法律价值;(4)因不能正确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旧城改造项目低效、拖沓,人为延长项目时间;(5)违背常识,以民事“误拆”为由推卸法律责任,有违诚信政府建设。本案引出的上述教训,各级人民政府都值得深思,并在今后工作引以为戒。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