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处分权

2018-01-17 12:37: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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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个人信息安全堪忧的现实语境下,补齐法律客观存在的诸多短板,让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有力,已是一道亟须给出答案的必答题。

  针对近日新闻媒体报道的“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国家网信办日前约谈了支付宝、芝麻信用两家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两家公司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家标准精神,违背了其前不久签署的个人信息保护倡议的承诺,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监管部门对商家不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进行约谈固然必不可少,但仅止步于此,显然无济于事。完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尽管我国已制定了诸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还设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但仍没能有效遏住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多、窃取违法行为成本低、追查难度大的恶性循环,以致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陷入了“心太软”的尴尬。

  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救济个体的不幸而存在,法律救济效果的凸现,首先有赖于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无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种专门法及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导致法律效果不彰。特别是对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制裁仅限于犯罪层面,且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而对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只字不提,更是让监管执法部门难以精准打击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此语境下,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步伐,制定一部内容全面、法律原则、目标和保护措施独立统一的专门法律,毋庸置疑势在必行。

  众所周知,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公民个人对自身信息享有独自处分权,在法律的定位上,理应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民事利益。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定位于后者,降低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层次。因此,公民个人在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后,就难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应进一步强调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将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上升为民事权利,并制定出详细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原则和规则,也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无虞不可或缺的必要选项。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个体权益的依法保护,须臾离不开严格的执法。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仍属“九龙治水”,没有形成合力,以致效果欠佳。基于执法现状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严峻性,在立法上进一步优化执法机制,无疑是走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心太软”的题中之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毋庸讳言,在个人信息安全堪忧的现实语境下,补齐法律客观存在的诸多短板,让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有力,已是一道亟须给出答案的必答题。唯有如此,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跳出“心太软”的窠臼,从而真正筑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石。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