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时候,检察官给我们恢复了名誉
“在我们企业最困难的时候,检察官给我们恢复了名誉,现在企业恢复正常了,贷款能正常审批了,来签约的客户也越来越多了。”近日,河南省舞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兵来到漯河市临颍县某村回访时,该村党支部书记郭敞亥介绍说。
2012年,该村企业面临转型发展,村中的集体企业大多登记在个人名下,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郭某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中一家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当时,该村因为村中整体拆迁改造急需资金,经该村干部集体研究,决定以园林绿化公司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因贷款需要有事由,该园林绿化公司编造了承揽绿化工程需要购进苗木的贷款事由和虚假的购销合同,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以该村另一集体企业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经郭某签字后,共4次申请银行贷款5600万元,用于该村拆迁改造使用,贷款均已按时归还。
2018年,漯河市扫黑办将郭某2010年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线索交公安机关侦办,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郭某立案侦查。在进一步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上述4笔贷款,并对郭某骗取贷款行为进行侦查。“郭某被逮捕后,街头巷尾开始议论村企业骗取贷款,客户也不敢与我们打交道了,企业的信誉也没有了,银行不敢批贷款了。”原本红火的企业一下子冷寂了下来,郭敞亥回忆说。
今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郭某不构成黑恶犯罪,以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罪,按照上级部门的指定管辖决定移送舞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刘兵仔细阅卷后提出了异议,认为郭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但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了准确认定事实,该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了审批贷款的全过程、贷款的用途及钱款的去向等方面的证据,最终查清了该4笔贷款的目的和用途:首先,贷款由村干部集体决定,为该村拆迁改造使用,郭某本人不具有骗取和使用贷款的主观意图;其次,虽然该园林绿化公司与其他园林公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但是由该村其他村干部协调提供;第三,贷款均已提供了足额担保,且已按时归还。
事实查清后,刘兵召集员额检察官开会讨论,最终得出一致结论,郭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6月13日,舞阳县检察院对郭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对骗取贷款罪不予认定。
记者翻开《舞阳县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十二项措施》,从办案目标、责任分工到协调机制都做了具体规定,并且综合运用打击、预防、教育、监督、保护等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去年以来,该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刑事犯罪,共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15件33人,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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