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的养老金都领到了”
“补发的养老金您都领到了吗?”
“都拿到了,现在我与老伙伴们享受一样的退休待遇,谢谢你们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近日,65岁的张某在电话中告诉回访的检察官。
2014年11月,时年60岁的张某来到湖北省京山县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因《职工审批表》和《职工调整工资呈报表》上没有当年县劳动人事局的印章,县人社局仅同意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他补办参保登记,投保工龄从1999年1月起计算,月养老金仅492.91元,而其他退休职工按每月1490.5元领取基本养老金。
经协商无果,张某向京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人社局以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1971年,并按照企业职工身份为他办理退休。因张某提供的材料中有两份都没有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的盖章,法院认为招工手续不齐全,从1971年计算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的证据不充分,一审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张某随后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18年,张某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由于当时没有正规的招工手续,普遍是先经县劳动人事局同意,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人填写《职工审批表》,单位制作《职工花名册》,当地镇政府加盖公章,镇劳动管理所申报到县劳动人事局后,县劳动人事局统一在《职工花名册》上盖章,即承认这些职工的身份。而张某退休单位的《职工花名册》上有张某名字,且盖有县劳动人事局印章,检察官在县人社局保存的张某退休档案中看到,“区、镇审查意见”栏记载为“老职工”,也印证了当年的实际情况。
据此,湖北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在已经有其他多份档案资料记载张某1971年参加工作的情况下,不能用现在的规定要求1971年的职工招工必须具有完善的招工手续,《职工审批表》盖章不全是当时特殊情况造成的。而《职工调整工资呈报表》填表时间为1984年6月,为张某在第二家单位工作时填报,至少可以证明张某是于1984年前参加工作,也并非县人社局认定的从1999年计算工龄。
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了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于2018年6月将案件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最终,京山县人社局按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为张某核办了社会保险,并补齐了自退休之日起的待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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