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俩齐上阵 上演敲诈戏码

2017-09-27 15: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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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为母亲的黄某,自己生活不检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竟以强奸为由,多次敲诈他人钱财,还指使其女儿张某多次冒充公安人员共同敲诈他人92万余元。9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对黄某、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

  黄某家住河南省西峡县丹水镇。2014年冬天,丁某在该镇开了家大型菜店门市,黄某来店里买菜时与丁某相识,两人眉来眼去后,黄某便与丁某发生性关系。随后,黄某以控告丁某强奸为由,多次向丁某索要现金。丁某迫于压力,多次向黄某付款。同时,黄某还指使自己刚满20岁的女儿张某,以公安人员身份给丁某打电话,谎称黄家人已控告其强奸,并告知丁某如想“私了”,应向其指定账户汇款解决问题。

  截至案发,丁某交给黄某现金6万元,向张某指定账号汇款86万余元。两人多次索财致使丁某菜店关门停业,债台高筑。后来,丁某实在拿不出钱了,于是报案。

  2016年3月,黄某、张某先后到案。有意思的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黄某突然出现了不会动也不会说话、不吃不喝的情况。2016年9月6日,公安机关委托某精神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该所最终作出的鉴定结果是:诈病。

  今年2月,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挟他人,索取他人财物达9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黄某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后二被告人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