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同台亮相”
“现在开庭!”8月9日上午,两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相继开庭。同时,莲湖区检察院对涉案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同台亮相”。
2017年12月21日,莲湖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早餐供应点检查时,发现雷某、赵某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分别为628mg/kg、987mg/kg,分别超过国家标准6倍多和9倍多。今年2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在审查批捕阶段,我们发现雷某和赵某分别生产销售‘毒油条’200多天,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健康权,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莲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公益诉讼起诉人朱文君说。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出示证据。”审判长说。
对检察机关关于雷某和赵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雷某和赵某无异议。但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他们均提出异议。
检察官出示的公益诉讼证据表明,雷某、赵某制售“毒油条”天数分别是204天、235天,营业额分别是1.4万余元、2.35万元。对此,被告方反驳称只是估算。朱文君说,这些是依据两人在侦查阶段认可的营业天数、营业额取得的均值,客观公正。
“检察机关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
“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是,要求两人在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支付营业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雷某为14.2万余元,赵某为23.5万元。”
法庭决定择日宣判。酒家经营者范盈盈旁听庭审后说:“既有刑事处罚又有高额的经济处罚,这对我们每个餐饮经营者来说都是教训也是警诫。”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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