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也要办下去

2019-01-03 13:45: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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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3日讯  承办人赵宇峰与公安人员一起走访案发企业

  “我们不应该随便排放有毒废水,愿意承担刑事附带民事法律责任,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爱护环境。”日前,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在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孙坚、黄健、徐力当庭悔罪。

  污染环境

  犯罪嫌疑人投案

  “我被环保部门查到了,说我犯了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13日,江阴市某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坚、生产厂长黄健、操作工徐力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5月14日,该管业公司及孙坚等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员额检察官赵宇峰负责办理。

  2004年管业公司成立之初经过了环保审批验收,制作工艺也通过了相应的环境评估。既然各项手续都齐全,污染又从何说起?

  “在公司后来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新增了设备,改变了生产工艺,增加了酸洗环节,但没有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环保审批验收。而酸洗和水冲洗会产生含重金属离子的废水,一般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我们是自己进行的酸洗操作。”嫌疑人交代。

  核查证据材料时,赵宇峰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曾因自行酸洗被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处罚6万元,后公司停止了自行酸洗,直到2015年又重新违规操作。徐力供述了原因:“生产成本高,短的管子拿出去酸洗太费钱,我向黄健提议自己在厂里洗,他们商量后同意。”

  经环保部门检测,酸洗和水冲洗工艺产生的污水中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离子,其中总铬排放浓度与总镍排放浓度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和10倍。

  环境受损

  公益诉讼部门介入

  虽然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言词证据充分,但由于环境污染案件的特殊性,还需补强客观证据。为了完善证据,赵宇峰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点围绕排污量、酸洗工艺操作流程、冲洗管件时间等方面展开取证固证,补充侦查该企业用水总量,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定企业排放废水总量;同时,调取现场执法采样视频,查证环保执法人员采样是否符合规范。

  为进一步查明污染后果,赵宇峰联合公安、环保执法人员到污染现场,查看废水流向,“经过实地走访,我们最终确定,未经处理的酸洗废水是通过地面裂缝、公共雨水管道、无防渗措施废水收集池等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

  赵宇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且该公司尚未对受损害环境进行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该院生态环保检察室及时将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并联合开展调查。

  “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既要刑事打击,也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方静介绍,正常情况下,生态环境遭到污染后,可以现场检测,进行环境修复,但是该管业公司的情况不一样,酸洗工作进行时没有取证固定,环境拥有自净功能,重金属离子已经通过雨水管道流入外环境,对损害结果和赔偿数额无法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这让方静一时犯了难。

  当庭悔罪

  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过翻阅参考书籍、检索相关文献,方静决定借助外力,“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修复方案,采用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科学计算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起诉提供保障。”

  2018年11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某管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孙坚等三人为被告人。公诉人赵宇峰当庭指控其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事实:被告单位无环评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擅自进行酸洗作业,并把含有重金属铬、镍的有毒物质直接排入外环境中,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孙坚、黄健、徐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益诉讼人姚行俊指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评估报告诉请被告承担64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并在1个月内依法处置现场遗留的8吨酸洗废水及污泥,逾期不处置的将承担处置费用8万元。

  该案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当庭忏悔,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截至发稿,本案尚未宣判。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