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赵万里
赵万里
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正式成员,执业于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主要从事继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纠纷及非诉业务,通过工作需要接待各种当事人,练就了较强的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在执业的过程中,以“人生的价值不在你赢了多少人,而是你帮助了多少人”为准绳,在工作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在工作中养成了严谨、认真、冷静的办事和办案作风,将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兢兢业业、恪守职守,全心全意为当事人做事,多次参与帮助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事,并获得一致好评。
案例
刘老先生有三女一子,病重后由儿子照顾。因为老人的存款问题,姐弟四人闹起了纠纷。之后刘老先生考虑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产。他请来好友老张,由老张代写了一份遗嘱:刘老先生名下的房产由儿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刘老先生和老张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事后刘老先生又找来老王和老李当见证人,请他们在遗嘱上签了字。
刘老先生去世后,四个子女打起了官司。法院调查认为,虽然刘老先生的代书遗嘱由代书人书写,代书人和刘老先生都签了名字,也有两个见证人签字,可是从立遗嘱的形成过程看,两位“见证人”是在遗嘱形成后补签的,并非当初见证遗嘱的形成过程。因此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是无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上述案例中,刘老先生所立的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立代书遗嘱时,两个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两个见证人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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