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相撞均有过错 公共场所相互尊重
2020年8月28日晚8时许,66岁的李某在丰台区某体育场内跳广场舞,3岁的程某某随其父在该体育场内玩耍。李某在跳广场舞的过程中与骑行滑板车的程某某发生肢体碰撞。当晚,李某至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左手外伤,后陆续至其他医院就诊。2020年9月,李某将程某某及其父母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000余元。
对此,程某某及其父母辩称,当晚跳广场舞的人员较多,活动空间被挤压,孩子们不得不从广场舞队列中经过。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体育场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此进行体育、娱乐活动,但从事活动应当有一定边界且不妨碍他人。公民在体育场等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滑板车等娱乐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得妨碍他人从事合理活动,且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保护自身与他人的身体健康,违反该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应有监护人陪同,且监护人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监护职责。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事发体育场面积较大,事发当日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数约30余人,广场舞外围仍有活动空间,而程某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明知体育场内每天都有人群在跳广场舞,且儿童骑行滑板车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仍任由程某某骑行滑板车在广场舞人群中穿行,且其视线距离程某某较远,应视为其对程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对程某某与李某发生碰撞的致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经常在事发体育场内跳广场舞,应对场地日常的活动情况更加了解,虽然跳广场舞一般不具有危险性,但有的大幅度动作可能会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且李某在广场舞最外围跳舞,更易产生此种风险。李某未在跳舞过程中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李某的伤害后果,法院认定程某某的监护人负有70%的责任,李某应自负30%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李某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余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张习文庭后表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影响,老年人和儿童逐渐成为使用公共体育活动空间的主要群体。上述人员在公共场所进行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活动权利,主动践行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妥善处理矛盾,共同构筑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黄洁 徐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