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封条撕不得!山东一私企老板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2016-05-13 15:06:00 来源:济南中院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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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货款及高利贷,一加工厂老板张某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却以身试法非法处置,将已被查封的设备抵押给放贷人,终获刑罚。近日,山东莱州法院对辖区内首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年底,因为经营不善,张某欠供货商连某150万元货款一直未还。连某以拖欠其货款150万元为由,向莱州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连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莱州法院裁定查封张某工厂内价值100余万元的加工设备一套,并将该裁定书送达给张某。

  2015年3月,连某发现被查封的设备已不见踪迹,莱州法院接报后,派执行法官现场查看,经询问得知,张某将查封的设备已转让给他人。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表示,自己当时由于欠下了200万元的高利贷和300余万元的货款。因放贷人一直催其还贷,他只好将工厂内所有加工设备抵押给放贷人。他怀着侥幸的心理将法院查封的设备一并抵押给放贷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后果会这么严重。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莱州法院判处张金辉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郑重提醒: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法院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肖飞
新闻关键词: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