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老同学泄露内幕信息

2019-08-29 14:02: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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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两名案发后自首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泄露内幕信息罪涉案人员,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2016年,某民营企业创始人、董事长吴某参与一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后因政策变化导致重组失败,吴某提前知悉了这一对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其后,吴某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在上述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信息泄露给其同学胡某,胡某随即将持有的8万余股该上市公司股票悉数抛售,非法实施内幕交易210万余元,从而避免损失29万余元。案发后,吴某、胡某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审查此案时发现吴某经营的民企系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旗下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50多家,每年为国家贡献税收5000余万元,创造就业岗位1000余个,且目前正在筹备公开发行股票,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产业发展、员工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感到在依法办案的同时,须审慎对待。

  检察官在查明了吴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且案发后自首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吴某等人开展释法说理、政策教育等工作,二人认清了自身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书写悔罪材料。针对吴某罪行较轻,且有自首、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官报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吴某、胡某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从而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