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故意犯罪 岂能取保候审

2019-01-24 13:0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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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24日讯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虽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因其有前科且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检察机关遂认定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当,应予纠正。今年1月2日,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决定逮捕,同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于当日交付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经审查,2018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驾驶小轿车沿宝平线由南向北行驶。当日下午4时10分,其驾车与行人王某、李某相撞,事故造成2名被害人死亡,车辆损坏。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6日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郭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但郭某曾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犯罪嫌疑人郭某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明显不当,该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并同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