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让司法更好地体现民意
鲁网12月24日讯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到陪审范围,从职责划分到履职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在审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努力在专业审判与大众民意之间搭建一座重要桥梁,让司法审判更好地体现民意。这项司法改革从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到陪审范围,从职责划分到履职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在审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回顾15年的发展历程,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臻完善。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在制度化、法律化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2015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指定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个中级、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法院,标志着这一制度进入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意义重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突出体现几方面优势:
一是选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转变,改变了以往驻庭陪审、专业陪审的模式。普通群众在新增人民陪审员中比例不断提高,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选,让全部人民陪审员均有机会参与庭审,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随机性可以打消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某些顾虑,同时也体现了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的改革精神。据统计,全国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存在“两高两低”现象,即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率、服判息诉率相对较高,而上诉发改率、信访量相对较低。
二是突出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的实效性。鉴于目前多数基层法院人案矛盾比较严重,如普通案件全部由三个审判法官组成合议庭既不符合司法规律又不太适合国情,大力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尤其是涉及道德伦理判断的婚姻家庭、传统民事侵权、民间借贷等案件,在案多人少的司法背景下,可以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人民陪审员和法官“2+1”或“1+2”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丰富的社会经验、沟通技巧有利于拉近距离、帮助定分止争,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案结事了。
三是最大限度降低对抗,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增强法院裁判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能仅注重案件数量,而同时应该关注案件办理成效。例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行政案件时,这类“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双方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地位存在天然的不平等性,虽在诉讼程序中双方地位平等,但群众潜意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认为“官官相卫”会偏袒一方,对立情绪较大,对法官的信任度不高,处理不妥,易激化新的矛盾,甚至引发信访等问题。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参与案件审理中来,克服专业偏见、避免司法专断,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独立判决,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抗,妥善解决双方矛盾,增强法院裁判公信力。
四是有助于根治“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痼疾。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且公开就职宣誓,较强的仪式感会增加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依照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采用独立评议方式,陪审员对事实独立评议,认定案件事实;对法律适用问题与案件事实认定区分不清的,人民陪审员可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法官不得影响和干预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陪审员也不参与法官的裁判评议。法官就陪审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单独评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因此,赋予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独立判断权、评议权,让人民陪审员实质参与案件审理,可以根治“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痼疾。
五是更能促进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填补了司法专业性的不足,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展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独特魅力,是“人民当家做主”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在涉及罪与非罪、重大刑事犯罪、社会关注度高、疑难复杂的刑事等案件中,越是有影响,越是有关注度,越应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这既是对公众关切的有效回应,又是平息社会争议、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路径。专业法官虽然更精通法律和庭审程序,但是人民陪审员具有通民情、知民意、懂常理、接地气的优势,群众的生活经验与司法逻辑的契合更有助于司法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贯彻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尊重和广泛吸纳民意,推进司法公开公正,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