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纠纷多元化解 试点先行实践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这是细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务实举措,必将有利于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中国是一个侨务大国,侨胞侨眷人数多,且几乎遍及世界各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这是细化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务实举措,必将有利于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
一、推进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履行国家对侨胞的责任。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华侨有着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中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获得成功,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离不开侨胞的贡献。改革开放之初,广大侨胞以“三来一补”的方式将国家短缺的资金和技术带回家乡,推动了改革开放各项政策落实。不仅如此,他们还为国家培养了最初的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和生产人员。直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中国经济版图中最具活力的地方大都有侨乡背景。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我们一定不能忘记广大侨胞的贡献,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这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二是把握发展完善法治的机会。处理好涉侨纠纷不是负担,而是机会。侨胞分布世界各国,其中不少是法治发达国家。侨胞在侨居国长期生活,入乡随俗,使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和国内不尽相同。不少侨胞保持着咨询甚至聘请律师的习惯。侨胞和国外律师因诉讼介入中国的司法活动,对于中国的司法制度来说无疑是一次挑战。如果善加引导,这些涉外法治因素的介入,能够成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动力,带来完善现行司法制度的良好机遇。
三是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对于一个成长中的大国来说,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问题。能否树立一个负责任、讲规则的大国形象,是中国真正融入国际社会的前提。最近几年,国家一再强调要对外“讲好中国故事”。要讲好中国故事,“谁来讲”效果大不一样。每一个侨胞其实都是中国法治的宣传员。让侨胞自己介绍在国内参与纠纷解决的经历,远比政府讲效果好得多。因此,妥善处理好涉侨纠纷,势必有利于树立中国的正面国际形象。
四是参与完善、制定新的国际社会治理规则。当今世界正面临着激烈的转型,二战以后形成的世界格局和治理模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面对日益增多的纠纷,包括西方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越来越推崇多元化解纠纷新机制。在这方面,中国有着大量的经验。如果我们能够公正高效地把涉侨纠纷处理好,就是一次向侨胞的侨居国展示中国经验、中国智慧的好机会,有利于我们参与到国际社会新的治理规则的制定之中。
二、《试点工作意见》的特点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侨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1省区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从专业角度看,《意见》的以下几个特点令人印象深刻:
一是继承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历来是中国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这轮司法改革的主基调之一,是强调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配套制度。许多人难免担心,中国本土经验会不会被忽略?中国未来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方向究竟为何?《意见》的出台及时地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中国的司法改革将秉持开放心态,不会拒绝包括中国本土经验在内的人类一切优秀文化。所以,我们对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保有信心。
二是坚持开门搞改革。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其方案和计划不可能仅靠少数人来完成,必须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关注和吸纳各地的成功经验。《意见》对各地法院的成功经验和各种试验进行了较好的总结,内容很接地气,也很实在,可以说,获得了试点省份法院和侨联的普遍认可。
三是遵循司法规律。尽管《意见》的基调是多元化解,强调诉讼和非诉讼两种解纷机制的作用,但并没有把调解等非诉讼机制的作用提得太高,也没有对法院调解做硬性规定。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强调民事案件调解率的不正常现象,以至于有些地方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一度达到90%多,为了调解而调解。法院固然以处理纠纷为本业,但法院代表的是国家,因而处理纠纷时必须遵循法律、坚守原则、分清是非,不能做无原则的和事佬。
四是以维权为价值基准。《意见》的主基调不再是简单强调维稳,而是以维权为核心价值。改革开放固然离不开稳定的政治环境,但维稳的方式则有多种。维稳的最好方式无疑是依法维护个体的正当权益。通过个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是司法机关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的基本方式。
五是开创特殊人群维权的先例。回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以及调解在中国的实践历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规律,即,从综合性的组织和机制起步(如以社区为单位的调解组织),逐渐向行业性的组织发展(如设立道交纠纷调解中心、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等)。《意见》作了一种新的尝试,即针对特定人群的矛盾纠纷进行多元化解,从而使多元化解纠纷的机制覆盖面更广,也更有针对性。
六是创新了诸多工作机制。《意见》有许多亮点,其中不乏工作机制方面的创新,如将正在改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院审理涉侨纠纷案件相关联,规定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提升司法民主;再譬如,在一些涉侨纠纷多发地方设立巡回办案点,方便当事人诉讼等规定,均属此类。
三、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未来发展建议
一是增强审判和调解业务指导工作的有效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对法院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建议利用这一机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涉侨案件的审判工作和调解业务指导,实现涉侨案件的相对集中管理。尽管就案件类型上讲涉侨案件以民商事纠纷为多,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能做到集中处理,相信可以提高审判和调解工作的质量。
二是要对涉侨案件审判的难度作充足准备。侨胞分布地域广,案件类型多,侨居国法治状况差异大,问题复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因而,《意见》出台后对相关试点政策的落实难度必须有充分估量,不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在法治的范围内进行多样化的尝试。
三是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价值。平等对待,结果公正是司法的基本要求。一些地方侨联就涉侨案件通过转发材料、同法院进行沟通等方式,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其结果可能会使另外一方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也给一些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实事求是讲,目前中国法院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还相对较弱,因此必须尽快在法院与侨联之间构建起符合法治要求的沟通协调机制,避免对侨胞当事人的帮助演变成变相干预司法审判。
四是严格依法推进改革试点。中国有自己的司法制度、司法环境和司法惯例,但一些侨胞和外国律师对此却未必理解,我们必须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西方国家在司法观念上要比中国保守得多,我们当前着力推行的一些新技术,在短期内未必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因此,侨联可以在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上作大胆尝试,但法院可以在立案环节多作便民利民创新,在运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时要做到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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