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辩护的“春天”已然来临

2018-01-19 09:56:00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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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证了中国律师行业发展变革、素被业界称为“中国刑辩第一人”、来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律师在接受法制网记者独家采访时,对2017年律师制度改革措施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指出2017年是律师界备受鼓舞的一年,也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这一年在中国律师发展史上记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田文昌指出,以张军部长为首的新一届司法部领导班子自就任以来,一改以往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停滞不前的状态,大刀阔斧、争分夺秒地在短短一年时间就出台了六部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律师制度改革措施和制度建设,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这说明了司法部新一届领导班子励精图治,将司法行政改革进行到底的态度与决心。对于司法部出台这系列改革措施,律师们纷纷表示感到欣慰和温暖。刑辩律师更是感到“春天”来了。

  将维护律师权益落到实处

  律师的维权、律师的惩戒是长期以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所以,在深化律师体制改革行动中,我国新一届司法部领导班子加大了维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律师联动处置机制》)。田文昌表示,该项制度在我国律师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田文昌说, 虽然从表面上看,当执业权利被侵犯后,律师拥有很多可以申诉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由于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予以支撑,导致律师的权益被侵犯后,经常投诉无门。实际上,律师的申诉权益多数被架空。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联动处置机制》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规定了具体的落实办法,使得律师权益的保障从此“有的放矢”。

  田文昌表示,由于该项制度的条文还面临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逐步细化,充实一些更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更需要联动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根本上促进了司法公正

  田文昌认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遵循。因此,《办法》称得上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场重要改革,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具有标杆性意义。

  增加律师从业机会。田文昌表示,《办法》是一项非常值得称赞的制度。因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则意味着我国刑事律师的业务量要增加近5倍。这给青年律师带来了很多学习机会,也使他们得到了提升自己业务能力的更大空间。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青年律师没业务做,只能到处去寻找业务,致使一些青年律师被边缘化、非正规化。

  田文昌说:“对刑辩律师来说,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将使其业务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长期困扰刑辩律师的案源焦虑可以减轻了。同时,案件数量的增多,舞台变大,也将使得更多的律师投身到刑事辩护中。”

  改变全社会的刑事辩护认识观念。过去不少法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在潜意识里就排斥刑辩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就是“挑刺儿”“找茬的”。

  田文昌欣喜地表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将使得辩护律师成为刑事案件审判中必备的角色,会让办案人员逐渐适应辩护律师的存在。从此,办案人员将协同刑辩律师共同打造良好的法律生态圈。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普通民众来说,律师辩护全覆盖会让他们意识到所有被审判的被告人都应该有律师为其辩护,由此带来法治意识的提升。民众会逐渐认识到,律师的辩护是公正审判的重要保障,律师是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力量,而不仅仅是“只为坏人说话”。所以,“请律师”将成为被告人的自觉选择和民众遇到法律纠纷后的必然流程。

  根本上促进司法公正。对被告人来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将使那些没有能力、没有意识聘请律师的被告人也能享受到刑辩律师的服务,更加明白无误地接受审判,从而更有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田文昌指出,该项制度是实现“审判为中心”的重要基础。

  律师调解试点的建立,发挥律师在整个国计民生中广泛作用

  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田文昌说,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可有效增加律师的业务量,扩大律师的执业空间,更重要的是凸显了律师在整个国计民生中更广泛的作用。该项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转变律师在人们心中的固有形象。原来人们对律师存在较多误解,认为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田文昌认为,人们对律师的普遍误解,使得律师所应起到的作用被大大降低。所以,律师调解试点的建立,化解了人们对于律师的误解,民众心中的律师形象也会随之转变。

  律师可获得更多执业尊荣感。律师调解试点制度的建立,使得律师参与调解所得出的结果从此有了法律保障,即律师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果,律师也因此可获得更多的执业尊荣感。这项制度,可以一改以往由于民间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出现当事人经常出尔反尔的尴尬局面。

  使得律师调解职能社会化。田文昌认为,律师调解工作实际上具有很多司法调解所不具备的优势。“因为律师调解是民间行为,是私权利解决法律纠纷的体现。它可有效缓解人们心中对于司法调解所存的顾虑”田文昌解释道。

    律师制度改革未来新展望

  虽然2017年所出台的这一系列律师制度改革举措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肯定,但是田文昌指出,从这些制度出台以来的实施效果来看,要想达到改革的初衷还需要各方努力。所以,在2018年,为了让这些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我们仍有许多工作亟待完成。

  加强律师业务能力培训。田文昌指出,虽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提升了刑事辩护的律师数量,但是为了保证刑事辩护的效果,律师需要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在律师加强自身对辩护代理技能理解、掌握的同时,田文昌强调,各地律协还应在律师队伍中大范围地开展系列培训。

  应出台相关文件具体落实制度实施问题。 虽然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在条文中,将法律援助设定为其有效行使的必要条件。但在该项制度的具体条文中,却没有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细节作出明确。

  所以,当事人即便是想要获得律师辩护,但由于不知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于何处,以及如何申请等细节问题,导致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虽然《律师联动处置机制》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规定了具体的落实办法,但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节予以支持,导致目前仍然不乏律师权益被侵犯的事件发生。

  所以,田文昌认为,有关机关应及时制定并出台这系列律师改革制度的配套实施细则,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如何设置、人员如何配备、设置于何处、刑事案件当事人如何申请、律师权益被侵犯的具体维权程序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

  切实解决经费问题。《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都对经费问题进行了明确,即规定无论是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获得的报酬是由各级政府财政拨付的。

  由于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拿出一定经费支持这两项工作,使得这两项工作在全国推广成为可能。但是田文昌表示,由于我国律师基数大,法律援助律师实际到手的经费很少,恐怕还不足以充分调动律师参与这两项工作的积极性。

  所以他呼吁,政府应该加大经费投入,以免经费问题成为阻碍这两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成功落地实施的绊脚石。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