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崔丽雯
崔丽雯,现就职于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成员。
主要从事房产、合同、继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民事纠纷案件及非诉业务。因工作需要接待各种当事人,所以练就了较强的人际沟通和语言表达能力。在积累工作经验中养成了严谨、认真、冷静的办事和办案作风。曾多次与媒体调解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事,并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办案经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们于收案后,调取了该房屋的产权信息,及银行转款明细,确认出资金额,从出资金额中显示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置房屋,但是李某的父母并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子女一方所有,经过调解,王小姐和李某同意将房屋平均分割。
心得体会: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明确出资方的出资数额,最好有转款记录,银行凭证,如果父母出资指定婚后子女一人的话,建议通过公证或者写赠与协议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