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烟的责与权

2019-04-24 14:52: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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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法理常识而言,人的正当权利行使,以不损害公众与他人利益为限。但人性的弱点往往驱使一些人违背常识,在行使个人权利时,似不经意地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导致大家有苦难言。比如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此项提示几乎无处不在,但由于“禁”的措施没跟上,违“禁”的后果不到位,以致禁而不止的现象随处可见。

  正因如此,舆论宣传不断加大力度,甚至强调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人人有责”,但这项众人之责如何履行,其实并无下文。有鉴于此,湖北省武汉市正在审议、即将出台的《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对此作出了较好的回应。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有权投诉举报,由“12345”市长热线统一受理,并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吸烟只是部分人的个人爱好,他人无权干涉,但烟草点燃后散发出的烟雾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直接关涉他人呼吸系统,故与大众身心健康权益息息相关,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关人人身心健康的事,既要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也要有全社会和每个公民共同关注。但在当下,仅有“共同关注”还远远不够,强调“人人有责”似乎更近了一步,问题在于,这人人应有的责任通过什么途径、用什么办法去履行,这才是最缺失的短板。

  经验告诉我们,但凡强调“人人有责”的事,只要没有相应的授权,以及相应的责任后果,这责任必然分散,成为事实上的人人无责。其结果是,受着“二手烟”侵害的广大被动吸烟者只能在心里埋怨,毫无作为;对污染空气应负主要责任的吸烟者们仍可我行我素、率性而为。正因如此,在管控吸烟这件事上,武汉市即将出台的条例规定“任何人有权”,包括有权当场要求禁止、有权要求负有管控职责的经营管理者履行控制职责、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这就较好地把公众监督控制吸烟的责任与管控的权利统一起来,有利于公众责任的合法履行。

  不仅如此,为了把公众监督的责任与有关部门管控的责任紧密衔接起来,上述条例还建立完善了相关配套制度,即规定市长热线统一受理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及时依据职责处理;建立全民控制吸烟的举报奖励机制等等。这样,不仅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责任与公众的监督责任拧成一股绳,而且把政府的行政管理权、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权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权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齐抓共管局面。也只有这样,对于控制吸烟这项工作,某个部门一家来做似乎很难,大家共同来做便不难。

  当然,就控制吸烟这件事本身而言,更应负直接责任的,无疑是那些主动吸烟者。在不影响公共和他人工作、生活环境空气,不给他人带来“二手烟”侵害的前提下,他们有吸烟的自由,并可享有自主吸烟而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但当自己这种自由造成他人损害、这项权利与公众和他人权益发生冲突、遭遇法律禁止与限制时,及时控制自己的欲望、自觉放弃或限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是最理性的选择;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一个法治社会合格公民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