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宁蒗:依法监督让罪犯刑期减少15天
“感谢检察官的细心工作,维护了我的正当权利,我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近日,在看守所的沈有色孜得知自己刑期被减少15天后,激动地说。
现年33岁的沈有色孜是云南省宁蒗县的一名彝族群众,仅读过小学,前几年在外地务工时导致左侧肢体残疾。2015年3月至5月期间,他曾12次盗窃香烟,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6年5月刑满释放。由于肢体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沈有色孜打了两年零工又开始小偷小摸,2018年4月至10月期间,盗窃手机、香烟及现金共6次,涉案金额5200多元。
今年1月2日,该案移送宁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15日该案被提起公诉。因沈有色孜系累犯,又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主观恶性较大,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沈有色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宁蒗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审查后发现,2018年6月10日沈有色孜因盗窃手机曾被宁蒗县公安局永宁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在审判中,这次盗窃行为已与其他盗窃行为一并作为系列盗窃犯罪,也就是同一行为既行政拘留又刑事处罚。“沈有色孜刑期应减少15天。”承办检察官出于职业敏感和责任,立即前往办案派出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再次讯问被告人沈有色孜,多方面证实确曾拘留过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的规定,宁蒗县检察院于2月22日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日前,宁蒗县法院将沈有色孜行政拘留的15日折抵了刑期。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