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案件范围

2018-08-20 16:27: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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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2010年“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但在实践中,列席范围实际上基本以列明的三类案件为主。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能有所加强的新形势下,虽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结数量逐年上升,但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范围如果限于提出抗诉的案件,列席范围的有限性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新形势新需求不相适应。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将下列议题纳入列席监督范围:

  一是研究讨论指导性案例的议题。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公布分别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基于其一经颁布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一重要性,检察机关有必要视情形列席研究讨论此类议题的审判委员会,在案例选取这第一道关口就及时提出意见,实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民事、行政案件。随着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逐年上升,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司法需求日渐增加。提出检察建议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检察监督方式,相比于抗诉,其更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方面的合作配合,促使人民法院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因此,有必要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与提出抗诉的案件同等对待,纳入列席范围,以确保案件在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得到公正处理。

  三是有一定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因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较之普通诉讼往往更受关注,审判难度也更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公益诉讼案件必将成为相当重要的案件类型,有必要通过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来慎重研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从而实现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使命。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