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托的“中间人”
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析案情
“检察官,谢谢你们替我主持公道,我以为我拿不到赔偿金,对方也会逍遥法外。一年多来,我经常失眠,这下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前不久,在河北省巨鹿县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里,一名妇女握住检察官的手,眼里闪动着泪花,哽咽着说。
事情还得从巨鹿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说起。王某是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丈夫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与李某两人向来不和。一天,李某和其丈夫、哥哥、公公等人来到王某家吵闹,李某的哥哥李男到现场后,用菜刀砍伤了王某的右手。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男一直在逃,案发一年后,巨鹿县公安局将李男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李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在场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所有证言都有利于李男。在审查逮捕环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巨鹿县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李男变更强制措施后,补充搜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仔细阅卷,审查卷宗中的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李男仍作无罪辩解,李某、李某丈夫、公公的证言也都对嫌疑人有利。指控犯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据很薄弱。
接受提讯时,李男因先前的强制措施变更,变得更加“自信”,态度坚决,仍然一口咬定:案发当天,被害人没有打开家门,双方只是隔着院门对骂。
此刻,承办检察官心生疑惑:“双方所说的完全不一样,到底谁在说谎,是王某,还是李家?王某的伤到底是怎么形成的?”必须转变思路,才能弄清真相。公诉科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外围寻找证据,通过排除其他致伤可能性来打破僵局;同时,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深入分析言词证据,寻找“破绽”。
办案人员多次找被害人王某询问案发经过,终于发现了线索。向王某核实案发后的赔偿情况时,她说:“对方找了三个中间人调解,希望私了,但都没有调成。”这句话点醒了承办检察官:既然不是李男砍伤的,那为什么要找“中间人”调解?“中间人”肯定知道点什么。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人员调取被害人提到的“中间人”高某的证言。侦查人员找到高某,他说:“有个老亲戚让我管一下他儿子把别人手划伤的事。”至于这个老亲戚以及他儿子叫什么名字,高某一概不知。
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一些事实,却不能证明找他的人是谁。侦查人员让高某对李男父亲进行辨认,结果证实“老亲戚”正是李男父亲。高某的证言虽是传来证据,但李男父亲向其描述王某的伤情时说到的“划伤”,间接证明了李男对王某受伤情况是明知的,并在案发后主动找人调解此事,该组证据达到了相互印证的效果。
被害人王某接受询问时还哭诉:“我的右手大拇指只剩下一根筋与手连接,再往下砍一点就掉了,我入院时还让我丈夫给我的右手拍了照片。”办案人员从王某丈夫手机里调取了其受伤后的照片和住院病历,照片显示其右手虎口处除了大拇指根部与手掌连接外,几乎全部断开。该组证据与被害人报警记录结合,不仅证明了被害人伤情的严重性,也排除了其他致伤原因的可能性。
案发时,没有第三方非利害关系人,也未找到作案工具,且供述和证言均不真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询问当事人发现蛛丝马迹,并经过自行侦查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排除被害人其他致伤可能、证明嫌疑人对被害人致伤的故意和客观事实,揭穿嫌疑人李男的虚假供述和李某等利害关系人的虚假证言。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男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作了细致分析。在证据面前,被告人李男低下了头,当庭承认用刀砍伤王某的犯罪事实。
最终,巨鹿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3万元。
(作者单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