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人的长风“破”浪

2018-04-10 11:02: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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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问我们的国家还有什么问题,而要问你可以为我们的国家解决什么问题。”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鞠海亭常拿这句话来问自己和同事。

  视问题为财富的他,在法院工作27年,从书记员到审判员,从庭长到院长,从青春年华迈入知天命的岁月,一路追问自己,直至找到为之奋斗终生的目标——成为一名“破人”——自1987年夏天播种法治梦,曾经渴望成为受人尊重的法官,而今把破产审判作为舍我其谁的毕生使命。

  “破产审判中还有很多值得研究探索的问题。”鞠海亭以理想为帆,以知识为桨,以行动为风,在破产审判道路上长风破浪,一路摸索,一路向前。

  播下善种

  1987年的夏天, 懵懂少年鞠海亭,内心隐隐有种坚定的信念:“我这正直善良的品格与法律这门公正的艺术是完全相通的。”

  于是,报考大学时,他从第一志愿到最后一个志愿,填的全是法律专业。

  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鞠海亭如愿进入法院,开始“法律工匠”的逐梦之旅,竭力用自己的方式向每个案件的当事人传递公平正义。

  早期,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构基本上是格式化的。“往往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只知道判决结果,却不了解法院为什么如此判决。”鞠海亭说,判决书是给当事人看的,必须摆事实、讲道理。“公平正义只有让当事人看得懂,才能感受得到。”

  于是,带着“大学生”标签的鞠海亭创造性地在判决书里写清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阐述论证过程和态度,许多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心服口服。他所撰写的《(2000)乐清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说理充分、分析透彻,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裁判文书改革的范本。

  法官必须具备的品性中,公正居于首位,而法官公正品性的获得,“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和理性的深思熟虑。”

  为捍卫善良天赋和理性思考,他竭尽全力。2002年,鞠海亭经办一个矿泉水侵权纠纷案,经庭审、合议,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起草了判决书呈递签发后,便去华东政法大学脱产攻读博士学位。不料此后却被要求签字同意“随便判决赔偿一点”的合议庭笔录。未经开庭重新合议,就作出新的判决结果,如此咄咄怪事,忍无可忍,他在签名前写下了一句:“我认为此案的处理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问题。”

  每当回忆起此事,他都会为自己坚持了一个法律人应坚持的原则而感到欣慰。

  让司法成为农民工消费得起的产品

  2001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泰顺矽肺病工伤案。这起案件涉及全国6个省300余名农民工,不仅涉案人数众多,起诉金额高达2.08亿元,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集团诉讼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责任分配等问题。

  既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判决先例。作为合议庭成员,鞠海亭查阅了大量资料,写了10份案件审理专报,加强释法,将劳动纠纷性的工伤赔偿案调整为侵权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明确了以辽宁省交通厅为首的10家责任方向230余名受害人支付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葬费的赔付标准。

  这起国内最大工伤索赔案以原告胜诉而结案,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种为民情怀与鞠海亭的基层司法经历有关。他曾在法庭工作过五年,经常接触到农民工讨薪的案件。

  “这些农民工大多远离家乡,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交不起诉讼费,甚至提供不出打官司的证据。”他说,如果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开庭审判的话,事实上有理的他们很可能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且,漫长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等时间成本更是农民工所无法承受的。

  为了迅速解决纠纷,让农民工早日拿到维持生活的工资,鞠海亭特事特办。“首先让书记员记录下农民工的口头起诉,然后直接通知企业主到法庭调解。如果企业主不到庭,我就带着农民工上门去做工作。”

  经过努力,绝大多数讨薪案都能够在一两天内解决。但是,鞠海亭也意识到,同样的问题并不只存在于自己的辖区,必须从宏观上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

  于是,他撰写《让司法成为农民工消费得起的产品》,发表在《人民司法》。2007年9月,中国法学家论坛在杭州召开,鞠海亭作为主讲人之一,又在100多位专家学者中重申“对农民工来说,法律是个奢侈品”,以期引起重视。

  视问题为财富的“法律工匠”

  1994年的一个周末,鞠海亭在青岛书店买了一本书——胡适的《人生大策略》。“其中一篇文章提到,要时时寻一两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问题是知识学问的老祖宗,古往今来一切知识的产生与积聚,都是因为要解答问题,要解答实用上的困难或理论上的疑难。”

  这句话刻在了鞠海亭的脑子里。此后,他刻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审判经验的总结,经常就疑难法律问题向他人和书本请教,在实践中摸索解决问题的良策。

  1997年的一件事更加促使他视法律问题为财富。当时,鞠海亭还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工作,同事间“切磋”一起案件,涉及夫妻共有房屋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两人查阅了所有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 都找不到确切的答案。

  虽然此案最终调解结案,但是问题还是悬而未决。

  “问题都是有价值的。”鞠海亭下定决心要把这个问题搞明白,并将自己的观点付诸笔尖。由于资料极少,论文写作一度陷入困局。后来,他意外地在浙江高院资料室找到了一些台湾地区和德国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论文章,为他的论点提供了比较充足的依据,最终成文《夫妻共有财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当时的乐清法院院长看到这篇文章后,批示要求印发各业务庭和法庭,对类似案件可以参照此观点来处理。

  “这件事对我影响非常大,真正感觉到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了实际价值。”鞠海亭说,由此,他更加坚定了从审判实践入手,积极进行疑难法律问题研究的信念。

  “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

  鞠海亭特别相信胡适讲的“一个人的业余活动比他的职业还更重要,因为一个人的前程往往全靠他怎样用他的闲暇时间。”

  他在瑞安法院的党课上告诉干警:“用业余时间打牌,可能会成为一个赌徒。用业余时间创作,就可能成为一名作家。用业余时间做学问,就能成为学者。”

  他率先垂范,成了“用业余时间做学问的人”。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唯一的爱好就是运动。在华政读本科期间就是校长跑队队长,曾获校拳击冠军和长跑冠军。参加工作后,每天早晨学习武术螳螂拳,或者攀登住处附近的东塔山。

  而这些仿佛都是在为做学问储备充沛的精力。

  进入温州中院后,鞠海亭审理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年,陈某花50万余元从销售公司购买奔驰轿车后,发现该车重新喷过漆,遂要求退车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车辆修补的事实,侵犯了陈某的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

  “现行的消法并未规定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鞠海亭说,销售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恰恰是争议焦点所在,他认为,在认定消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时,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还应满足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要件。此案中,涉案车辆仅在展览过程中受到两道轻微划伤,经销售公司修补,损害极其轻微,亦并不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该事实不足以使陈某陷入购买车辆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鞠海亭撤销原判决,进行改判。

  审理结束后,鞠海亭撰写《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要件分析》发表。文章中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即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含欺诈故意、欺诈行为、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使被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四个方面的内容。若消费者未因经营者的虚假告知或刻意隐瞒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消费欺诈。

  鞠海亭从未停止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探索,带着审判实践问题他先后攻读了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并在中国人民大学从事了两年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回忆起备考时光,鞠海亭说当时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哑巴英语。为此,他周末去上英语口语辅导班,抓住一切机会和同学用英语交流。“我每天早晨6时30分,还准时收看中央电视台的英语新闻节目。新闻主播语速快,刚开始一句都听不懂,坚持了半年后,我突然发现自己听懂了。”

  攻读硕士期间,鞠海亭根据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法学理论,撰写并发表13篇论文。攻读博士期间,他又出版了自己的个人专著《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从网络案件的民事诉讼角度分析网络发展给法院司法审判带来的理论与实践的挑战。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他来到了等待他的岗位:温州中院研究室,一干就是8年。“感觉自己来到了一个‘大宝库’,可以接触到很多法律疑难问题,什么都试着去研究,民事、刑事、行政各个方面。”

  他先后公开发表论著100多万字,出版个人专著1部,主编1部,副主编1部,合著4部,6次承担省部级重点调研课题并获奖,近14年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十项。这些研究成果都源于司法实践,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中许多文章和调研报告已经转化为直接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鞠海亭被评为“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是全省法院系统唯一获此殊荣的人。

  立志成为“破人”

  2011年,正当鞠海亭转岗温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刚满100天,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民间借款、金融借贷案件大量上升,部分企业受担保链风险影响而破产,一些债权人非法逼债,导致企业家跑路、跳楼等现象频频发生。面对温州地区万家企业破产无门导致的乱象,鞠海亭认为必须要大刀阔斧推进破产审判。

  但是,反对的声音接踵而至:“你们这是在帮助企业逃废债!”“企业都经营不下去了,还要被拉出来示众!”……

  面对这些声音,鞠海亭说:“物有甘苦,尝之者识;道有夷险,履之者知。”早在2005年,他就撰写过破产法方面的论文《民营企业的破产法保护》,对破产制度深入研究。“破产并不是企业家逃债的工具,反而恰恰是打击企业家逃废债的利器。企业家为什么跑路,是因为非法逼债,没办法在社会上生存。”

  2012年,鞠海亭身先士卒,带头办理一起前后三任董事长均判刑的医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叶同仁堂”,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但因为公司股东涉及民间借贷和担保债务,造成高额负债,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案件办理过程中,鞠海亭发现海鹤公司的企业债务、资产与股东个人债务、资产高度混同,他提出将企业资产、债务和股东个人资产、债务合并处理有利于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债权审查标准的确立,他也非常审慎,最终认定审查债权“以资金流向和用途的客观事实作为实质要件,确认与债务人是否有关联”作为界定与重整企业合并处理的“股东个人债务、资产”的认定标准。

  案件办了一年,他边学边干,不懂就学,不懂就问,开一次协调会解决不了问题,就开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直到解决为止。

  最终,该案使老字号企业重获“新生”,为温州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来解决当前面临的困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目前,海鹤药业运转正常,已经扭亏为盈。

  2013年和2014年,他任民二庭庭长期间,利用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等理论研究成果,指导全市法院快速审结264件破产案件,淘汰产能落后企业223家,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挽救企业41家,盘活土地1658.12亩、厂房101.59万平方米,化解不良资产41.99亿元。鞠海亭不忘“老本行”,他组织和参与撰写《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一书。此书以温州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全面总结简化破产审理的操作程序,为全国法院提供了许多可借鉴、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2015年,鞠海亭被任命为瑞安法院院长后,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多角度、多渠道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推动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解决破产企业涉税、财产处置等难题。

  同时,随着瑞安法院成为全国首家裁定受理破产案件超200件的基层法院,鞠海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审理,挑选业务骨干专司破产审判,规范管理人职责,从而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并带头办案,审理瑞安法院首例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引导法官克服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畏难情绪。带领着瑞安破产审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每年有上百家法院慕名前来学习破产审判经验。

  2017年3月,鞠海亭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代表中国法院赴澳大利亚参加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破产协会、世界银行组织的跨国司法研讨会,介绍破产审判的“中国模式”。

  最近,鞠海亭正在带领他的团队,从500件瑞安法院已经审结和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出发,撰写《破产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路径研究》一书,该书即将出版。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