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边界”

2018-03-21 12: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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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辈分”,主要是立法层级之间的权限分配问题。而这里讨论的法律的“边界”,则主要是想谈谈同一层级法律文件间的权限分配问题。在国家法律体系的视野下观察,每一部法律文件都应该有一个“边界”问题,法律文件之间只有恪守各自的“边界”,才能在体系内彼此协调、相互耦合。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法制建设“百废待兴”,很多领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立法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境下,一部法律文件的出台往往背负了诸多使命,适度延展其调整范围是必要的。因而那时的立法,犹如在广阔的田野上开垦荒地,不仅不存在“边界”问题,反倒是在一部法律文件中去规范尽可能多的事项,甚至将调整范围扩充至相关领域,以解决“无法可依”的难题。

  立法犹如开荒。随着立法提速,越来越多的人都在田野上开垦荒地,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的“边界冲突”便随之产生。一方面,现代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相互交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很难再像之前那样泾渭分明,每部法律文件按照自己的逻辑去调整社会关系,这必然容易产生调整对象的交叉重复;另一方面,受传统立法思维的影响和部门立法的桎梏,法律文件的起草者往往存有“毕其功于一法”的思维,总是想着在一部法律文本当中,尽可能多地规定一些内容,将与此相关的所有情形都收入“囊中”。

  这样的现象,从单项立法上看没有问题,但是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审视,便容易造成边界交叠,出现重复立法甚至产生规范冲突。尤其在改革时代,临时性的立法项目较多,法律规范的变动性较强,法律的“边界”问题更易产生。近年来我国很多领域都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法规清理工作,其中法律文件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冲突问题就很突出。而现代立法工作中之所以推行“一揽子”工程或采取“打包”立法方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法律体系化背景下,某部法律文件的内容变动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周边法律的立改废释。

  在健全完善法律体系的背景下,新时代的立法工作应当正视并解决好法律的“边界”冲突。一方面要变革立法思维,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从法律体系的视角审视新的立法项目,而不能仅从单项法律文件本身去考虑。对立法者而言,尤其需要警惕“毕其功于一法”的思维,不能让一部立法的“胃口”过大,包罗万象地规定某一领域几乎所有问题。另一方面要确立每部法律文件的立法权限。现有立法重复性、交叉性问题多,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文件本身的立法权限没有搞清楚,一个领域内的立法项目缺乏统一的逻辑线索,法律文件之间的切割逻辑混乱。实际上,每部立法本身也有一个权限问题,每制定一部法律文件,首要的问题是这部法律文件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它与其他现有的法律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厘定它的调整范围和规范边界?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避免立法项目“叠床架屋”。

  当然,随着国家法治的进步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的“边界”还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厘定。在对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设计时,尤其需要划分好调整范围,分配好法律文件之间的权限分工。我们常把法律体系比喻为法律大厦,那么在设计建设这栋大厦中,岂能不关心它内部的户型呢!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