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李静挖掘证据打赢官司

2015-09-17 13:57:0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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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年底的一天,段女士在亲友的陪同下,将一面锦旗送到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李静表达感激之情。

  原来,段女士的丈夫李某投保人身保险后突发心脏病猝死。其家人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却只获得少部分赔款。在李静的努力下,半年时间经多次开庭审理,段女士一家最终获得全部保险金。这个经济拮据的家庭渡过了难关,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低保家庭理赔遭拒

  李某生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1月在保险公司电话推销下,购买一份附加了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保险。电话推销中,保险公司许诺,李某购买了这份保险,不仅可以获得所交钱数10%的固定收益,而且可以在接下来的20年内,获得一个全方面的意外加健康综合性健康险。

  并未告知家人,李某购买了这一保险,开始按月支付保费。但意外突然降临,购买保险10个月后的一天凌晨,李某突感不适,当120医护人员赶到时,他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医院根据现场检查记录,为段女士及其家人开具了李某死因为“心脏病”的《死亡证明书》。

  李某突然离世,留下了段女士、年迈的母亲和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双胞胎孩子,一家人一下子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仅凭低保金艰难度日。李某去世1个月后,家人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这份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若李某死因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则段女士及家人最高可获得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赔款;若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则保险公司只需支付身故保险金,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数额仅略高于已交保费数额总和。截至李某去世时,已交保费大约5000余元。

  保险合同的发现,让这个经济困难的家庭看到一线希望。但是当段女士及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称,李某死因不属于重大疾病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只支付身故保险金,不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还没等段女士及家人明白这样理赔的道理,保险公司便强行收走了段女士手中的保险合同原件,并向李某购买保险时留下的银行账号转账5000多元身故保险金。段女士一家再次陷入绝境。

  分歧大庭审陷僵局

  面对段女士及家人的困境,亲友们提出寻求法律帮助。在亲友陪同下,段女士及家人来到天津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当时正逢律师李静值班,了解到段女士一家的遭遇后,李静当即请示法律援助中心领导,为段女士提供法律援助,并以最快速度办好了法律援助手续。

  当时,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原件均已被保险公司收回,段女士手里没有任何复印件。李静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没有任何维权可用的证据,如果贸然起诉,势必不利于维权。李静制定了一份比较稳妥的维权预案:先陪同段女士的亲友到保险公司索取相关资料,尝试与保险公司沟通,若能通过沟通使段女士获得保险金,不仅有利于化解纠纷,还能缩短段女士及家人的等待时间;若沟通无效,也能获取相关证据,为接下来启动诉讼程序做好准备。

  经过将近一天的沟通,保险公司仍态度坚决地拒绝理赔,而且只提供了一份空白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和李某签署的投保单复印件。李静凭借这来之不易的复印件,协助段女士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次庭审时,李静明确提出,李某死因系“心脏病”,保险公司应按承诺向段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导致李某死亡的“心脏病”未做血液化验,无法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应提交材料,且“心脏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理赔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由于双方对被保险人李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承保范围分歧很大,事实调查后,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休庭后,李静第一时间联系了120急救中心,并申请法官与其一同前往出具《死亡证明书》的医院了解咨询。经实地走访了解得知,120急救人员赶到时,李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120无法做进一步诊断化验,无法提供有关李某死因的详细病历,医院是根据现场检查的初步诊查结果推断死因系“心脏病”所致。

  李静查询了大量医学书籍,咨询了相关专家,得到的答复基本上一致,即“心脏病”只是一个统称,并非具体病名。但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却为“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只对心脏病下的急性心肌梗塞这一种疾病承担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赔偿前提还须满足下列4项条件中的至少3项: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局面对段女士一家很不利。

  电话录音呈现转机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第二次开庭时,原本陷入僵局的案件出现了转机。

  庭审中,保险公司出示了一份电话销售保险录音证据,用以证明是李某自愿购买的保险。李静认真听取该录音证据后,找到了一个突破口。保险推销人员向李某推销保险过程中,只强调保险公司不仅年年给付分红,还称李某在罹患“心脑血管”等疾病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笔高额理赔金,却并未讲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承认保险合同于双方通话当天即已成立,保险公司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一周后才向李某提供的保险合同文本。李静注意到,虽然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仅对急性心肌梗塞承保,但该表述与电话推销中的说法却截然不同。

  据此,李静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没有准确说明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在随后提供给李某填写的投保单等材料中,误导了李某对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理解,保险公司因此未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系突发疾病,没来得及做理化实验便已死亡,无法确定其心脏病的具体病种,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李某的死亡原因属于电话推销中保险公司对心脑血管疾病承保范围的描述,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按其在电话中对承保范围的描述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静的意见,认定李某死因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向段女士全额支付保险金5万元。

  倾情帮助弱势群体

  今年35岁的李静,已在律师行业工作了5个年头。大学毕业后,李静曾在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那时,我国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李静所在的企业就是这样。李静试探着建议这家企业完善用工制度,依法参保,但她的建议并未被采纳。李静深感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她立志要成为一名律师,并把为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维权作为自己的志向和奋斗目标。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9年,李静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顺利地成为一名专职律师。执业第二年的一天,参与律所为困难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活动中,李静第一次走进法律援助中心,从此便与法律援助结下不解之缘。

  两年时间里,李静免费接待过的困难群众咨询量不下几百件,免费代理的案件已经有几十件。李静说:“既然立志成为律师,就要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他人维护权益。从帮助个体维权,到将法律意识推广至更大范围,以点带面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就是我的理想和信念,更是我的动力源泉。”

 

责任编辑: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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